國內
總檢長訴洛曼藐視法庭 高庭22日案件管理
(吉隆坡8日馬新社訊)高庭擇定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向巫統最高理事拿督洛曼所提出的藐視法庭訴訟,訂於11月22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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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興訟的理由是,洛曼被指威脅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案審訊的重要證人拿督安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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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哈里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特別事務官,作為控方第8名證人的他,在上述審訊中指證納吉。
洛曼的代表律師旺艾祖丁告訴法官柯林,其當事人在11月5日才接獲控方附加宣誓書。
他表示,這份附加宣誓書已交了他,所以需要時間研究此宣誓書,並將考量是否是要撤銷藐視法庭訴訟,或直接回應有關宣誓書。
他也就本案的主要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無法出庭一事道歉,因沙菲宜需前往沙阿南高庭處理一宗謀殺案。
副檢察司莫哈末慕斯達法則說,控方也將會修改此藐視法庭訴訟的申請書。
指洛曼威脅一馬案證人
柯林是在10月22日發出準令予總檢察長,以起訴洛曼藐視法庭。
10月10日,總檢察長入禀準令申請,就洛曼在9月25日的兩個場合,試圖藐視法庭的行為,提出藐視法庭訴訟,並把洛曼列為答辯人。
在申請中,總檢察長尋求庭令,以宣判在9月25日犯下藐視法庭行為的答辯人入獄或罰款。
總檢察長聲稱,在上述日期,答辯人在一支視頻訪問中,提到直接或隱意威脅證人安哈里的字眼。他將會在準令申請,及準令發出後的實質申請階段,播放上述視頻。
他也說,在同一天,洛曼也針對安哈里的供詞,報警舉報後者。
“答辯人的目的,是要騷擾及恐嚇安哈里及其他證人,和任何有可能在審訊中指證被告的潛在證人。”
總檢察長認為,恐嚇證人構成乾預司法行政,因此,是嚴重的藐視法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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