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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可免遭法律追究

什麼是緊急狀態?在聯邦憲法笫150條文下,如果國家元首確定全國或局部地區的保安、經濟命脈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而產生緊急情況,元首可就此情況頒佈緊急狀態。

這項宣佈,也可在實際情況未發生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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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奉行的君主立憲制度,元首可在緊急時援引憲法150條文(2B)項,宣佈國家陷入緊急狀態,授權首相採取應急行動,包括動用特殊金源與物資,以確保國家局勢盡速恢復正常。

當政府頒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包括國會事務被凍結。

元首的權力包括以不同理由和情況發出不同的緊急狀態,這些緊急狀態可能影響全國或只是部分地區。

頒佈緊急狀態的用意,是使該段時間內的緊急立法和執行,都能流暢無阻;同時,不必通過平常的咨詢,只是通過普通管道和程序,就能完成要執行的任務,這包括賦予警方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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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權力的賦予,除了使執法流暢外,也避免日後引起法律訴訟,例如下令暫時關閉工廠和其他私人設施,可能引起針對政府的訴訟或阻力,但在緊急狀態下就不產生索償的民事官司問題。

第1次:馬共武裝鬥爭

◆我國最早頒佈的“馬來亞緊急狀態”(Darurat Malaya),指的是1948年馬來亞共產黨展開武裝鬥爭之後,英殖民政府宣佈全馬來亞進入緊急狀態,直到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

從1948至1960年,12年長的緊急狀態主要是針對抗英戰爭。

由於英殖民政府在1948年宣佈實施緊急法令及全馬來亞進入緊急狀態,對馬來亞人民的獨立鬥爭進行暴力和軍事鎮壓。馬來亞各族人民為了生存與獨立奮起反抗,向英殖民統治者宣佈全面的抗英戰爭。

第2次:513事件

◆第二次的緊急狀態是馬來亞半島於1969年5月13日爆發的一場種族衝突事件(後稱513事件)。

事發起因是當年馬來西亞聯邦反對勢力在1969年舉行的第三屆全國大選中獲50.9%的得票率,第一次超越聯盟政府(國陣之前身)。

反對黨在5月11日進入吉隆坡慶祝勝利並且游行,因而觸怒了巫統一些激進黨員而舉行反示威。5月13日,兩派人馬在街頭短兵相接,最終演變成為流血大暴動。

國家元首陛下在時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的建議下,於5月15日宣佈全國進入“緊急狀態”。

然而,政府在14日就開始實行戒嚴。股市休市,航空、火車、水上交通一切停頓。

人民只有在傍晚才被允許步行或騎腳車上街購物,且不准乘坐汽車。

聯邦政府的官方解釋此事件主要是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種族沖突,原因是在當時的各族間政治及經濟能力有很大的差異;然而部分華人卻認為513事件是馬來人針對華人所展開的屠殺行為。

曾二度頒佈煙霾緊急狀態

我國也曾經兩次因為煙霾災情嚴重而宣佈緊急狀態,即1997年9月19日在砂拉越州,以及2005年8月11日雪州瓜拉雪蘭莪及巴生港口的空氣污染指數超過500點,進而宣佈進入煙霾緊急狀態(煙霾戒嚴令)。

何謂煙霾緊急狀態?

當空氣污染指數超過501點,達到危險水平,就是進入煙霾緊急狀態(DARURAT JEREBU)。

一旦宣佈後,首相署屬下的國家災難援助及管理私員將會接管災區並24小時操作。同時,相關州屬的行動室全天操作。當局也動員相關州屬的縣行動室,監督災情。

煙霾緊急狀態的宣佈並不代表頒佈宵禁、軍警接管及禁止流動。

重要的公共服務將如常運作,公共及私人醫院及診療所將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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