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禁瑪麗亞陳出國 法院:移民局違法

(布城8日訊)聯邦法院判決,移民局在2016年5月禁止當時的淨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出國的行動是非法的。

瑪麗亞陳也是八打靈再也國會議員,她在2016年5月15日準備出境前往韓國領取光州人權獎時,獲悉被列入黑名單及禁止出國,她後來在同年7月及2018年分別帶上高庭及上訴庭挑戰但都敗訴,法院判定移民局總監有權禁止她出國。

Advertisement

不必繳付堂費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今日宣讀判詞時聲稱,聯邦法院駁回高庭及上訴庭就瑪麗亞陳案件的裁決,同時基於此案涉及公眾利益的標準司法作業,判定此案不必繳付堂費。

七司會審的聯邦法院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宣布判決,其他的聯邦法院法官是丹斯里羅哈娜、拿督娜莉妮、拿督阿都拉曼瑟比里、拿督斯里哈斯娜、拿督林添鑽及拿督哈米達星。

針對瑪麗亞陳提出的3個法律課題詮釋,其中三司,即東姑麥潤、娜莉妮及哈米達星對所有答案都是否定,即有利瑪麗亞陳。

ADVERTISEMENT

另外四司針對其中一道法律課題則是確定,即傾向答辯方移民局及內政部長,另外兩題則是七司都持相同的意見。

獲大多數票的法律課題是,根據1959年移民局法令第59及59(A)條文,是否有效及符合憲法,四司羅哈娜、阿都拉曼瑟比里、哈斯娜及拿督林添鑽認為是確定,即有效及符合憲法。

此法律課題也參照了多宗案例,即Semenyih Jaya私人有限公司對壘烏魯冷岳土地管理局、印裔婦女英迪拉與改教前夫爭奪孩子撫養權案件、Alma Nudo Atenza對壘總檢察長及沙巴州政府對壘蘇古瑪巴拉克里斯南案。

四司不認同申請人瑪麗亞陳提出,蘇古瑪巴拉克里斯南案存在錯判觀點,同時也指移民局法令第59A條文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21(1)條款(我國民事法庭結構及權限)制定的。

四司聲稱,針對申請人瑪麗亞陳提出第59A條文非法,因不符其他憲法條款,如第5(1)條款的個人自由權利、第8(1)條款的公民法律平等權利及第10(1)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權利,四司認為由於第59A條文是在聯邦憲法第121(1)條款框架下立法,因此不存在與上述另外3個憲法條款不一致的疑問。

三司也認同瑪麗亞陳所提及,移民局法令第59A條文違憲,因為它不能被司法檢討,也不符聯邦憲法第4(1)及第121條款,而三司同意,司法檢討是屬聯邦憲法賦予的基本特徵。

三司在聲明中表示,這個詮釋不是建議法院如今是至高無上,而是在秉持捍衛聯邦憲法,司法須永遠保持小心,因為會有特定事務是不可侵犯,其中大前提是司法也須奉行三權分立的原則。

禁公民出國 移民局沒絕對權力

七司針對另兩個法律課題看法一致,即針對1959年移民局第3(2)條文賦予移民局總監禁止持有合法護照國民出國的自由裁量權,七司認為這並非絕對權力,除非是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情況,否則不可違背憲法賦予的自由行動權。

東姑麥潤表明,她的總結是,沒適當的法律允許答辯方,即移民局及內政部長對瑪麗亞陳實行禁止出國的指令。

另一法律課題則是有關移民局總監,是否具備以根據特定理由剝奪公民的公民民主權利,如針對批評政府的公民發出禁止出國令,七司皆認為,移民局法令第59條文並沒具備剝奪憲法第5(1)及第8(1)條款賦予的公民權利,因此移民局的行動屬違憲。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