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疫情未到緊急威脅 湯米:沒理由頒緊急狀態

(八打靈再也24日訊)前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指出,在我國,目前是毫無合法的理由頒布緊急狀態,如果頒布緊急狀態,就是違憲。

他說,為免聯邦憲法第150條文被濫用,必須是“嚴重緊急情況”才能頒布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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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網媒“The Vibes”撰文說,再加上政府一直宣稱對冠病疫情控制得很好,不能在一夜之間就改變說法,指冠病疫情變得“具有威脅性”,導致我國面對嚴重緊急的情況。

他指出,當首相感覺受到威脅以及要保住相位時,聯邦憲法150條文最可能被濫用,因此這個條文還有13個次條文,也就是我國的安全、經濟或公共秩序受威脅,才可以頒布緊急狀態。

“這是一個完整的條文,也是任何討論的起點。”

他說,自從3月卸下總檢察長職後,一直堅持不評論政府的政策和決定,但是有關首相向國家元首建議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一事,讓他不願意繼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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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沉重的心情,寫出我對此事合法性的觀點。”

他指出,援引聯邦憲法第150條文頒布緊急狀態對國家的政體和人民享有的自由帶來非常負面的後果,由於緊急狀態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此憲法第150條文也有許多避免緊急狀態被啓動的條款。

他說,第150(1)條文闡明,如果國家元首對需要頒布緊急狀態的理由感到滿意,也就是我國的安全、經濟或公共秩序受威脅,他可以頒布緊急狀態。

“我國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根據150條文,國家元首是在首相的勸告下採取行動,所以真正的決策者是首相,不過國家元首擁有裁量權。”

他說,這意味,並不是每次首相要求頒布緊急狀態,國家元首就要同意,國家元首可以向馬來統治者會議尋求咨詢,或者在有需要的時候聽取任何一個人的勸告。

他指出,根據150(1)條文,國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或處於以下情況:

(i)嚴重緊急的情況

(ii)也就是安全;

(iii)經濟生計;或,

(iv)公共秩序;

(v)受到威脅。

上述的字眼沒有在憲法內闡明其定義,因此可以根據這些字眼的本質和意義理解。

再加上,制定憲法的人士加上了一個重要的保障,也就是不是任何一種的緊急情況,而是“嚴重”的緊急情況,這與一般的危機或“普通”的緊急情況是有所區別的。

根據憲法,必須是在嚴重的緊急情況,無論是規糢或大小(magnitude)而言。

他指出,以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難以讓人信服這是面臨“嚴重緊急”的情況,冠病疫情從1月就開始了,政府一直在抗疫而且宣稱成效比其他國家好,在一個相對和比較的情況中,大馬對疫情的控制很好。

“同樣一個政府,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就改變說法,冠病疫情變得‘具有威脅性’,導致我國面對嚴重緊急的情況。”

他說,目前是沙巴州面對嚴重的冠病疫情,無需全國進入緊急狀態。

他指出,雖然冠病疫情被當成理由,但是沒有人是笨蛋,真正的理由是首相沒有信心財政部長在國會下議院提呈的財政預算案可以在表決中通過,如果無法通過,表示對其政府沒有信心,他們必須辭職。

“所以,(頒布緊急狀態)真正的原因是為了確保首相繼續留任,你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如果在不是人民選出的情況下擔任首相,相同的命運在等著你,不可能為了保住權位而禁止他人推翻。”

他說,首相為了繼續留任而尋求頒布緊急法令,是為了個人利益,其個人利益與其公職起了利益沖突。

他指出,憲法第150(1)條文闡明頒布緊急法令的3個先決條件,也就是安全、經濟生計或公共秩序。

“不論首相繼續留任與否,他都不可能說大馬的安全受到影嚮,公共秩序也是如此,那麼剩下‘經濟生計’了,這個先決條件不能採用,因為‘健康’(health)不是一個理由。”

他說,一些國家飽受鼠疫、肺結核、西班牙流感等其他傳染病所影嚮,但是他們因此而合理化全國性緊急狀態,在一般的法令中,公共衛生和消毒措施足以處理這個問題,無需進入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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