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用戶群組”要求政府 規定1機構收音樂版權費

(八打靈再也13日訊)大馬購物中心、零售商、酒店業者、旅游業者以及房地產商,促請政府規定一個固定機構向業者徵收音樂版權費,別讓業者繼續受到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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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購物中心協會(PPK)主席丹斯里拿督張昌國代表“用戶群組”(User Group),向政府提出這項要求,並促請其他相關機構立即停止向該協會會員徵收版權費。

也是大馬中華總商會(中總)副總秘書的張昌國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大馬音樂版權公司(MRM)於7日10日宣布解散,以及近期出現其他相關機構向會員徵收版權費一事做出回應。

他說,“用戶群組”包括中總、大馬購物中心協會(PPK)、大馬零售商協會(MRA)、大馬零售連鎖協會(MRCA)、大馬酒店業協會(MAH)、大馬酒店業者協會(MAHO)、大馬商務酒店協會(MyBHA)、武吉免登吉隆坡城中城旅游協會(BBKLCC)及大馬房地產發展商會(REDHA)。

“我們非常尊重智慧版權並樂意支付版權費用,但必須由單一且受承認的機構來執行,以減少混亂,及提升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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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他們希望所收取的費用確保落到音樂創作人手中,而不是被眾多機構從中賺取盈利,因此必須設立單一機構來執行有關事務。

冀費用落到音樂創作人手中

他補充,如今出現更多機構收取版權費,只會造成需要應付更多的行政及管理費用及降低整體效率。

“我希望新的機構能夠在行政上更加透明,讓我們知道有關機構是代表那個音樂人徵收版權費,以及設立平台讓我們查詢所支付的版權費用落到誰的手中,這是MRM此前做不到的事。”

他透露,如今一些相關機構甚至來利用不正當手段強逼旗下會員繳納版權費,例如沒收會員的音嚮、或強行關掉電視熒幕。

他指出,若政府不設立單一機構執行有關職務,日後將會出現更多的機構向他們收取版權費,讓他們陷入困境。

大馬酒店業者協會(MAHO)執行總監沙哈魯丁也促請通訊及多媒體部,不需要擬定新的法令保護音樂創作人,因為業者繳付的版權費已經出現重曡。

“設立單一機構來徵收音樂版權費,可確保雙方(音樂創作人及用戶組織)的利益不受到侵犯,音樂創作人的智慧版權受到保護,我們也不會遭到剝削。”

大馬零售商協會(MRA)署理會長劉文英表示,他們已經致函貿消部及大馬知識產權機構(MyIPO),要求見面洽談這項課題。

出席者包括大馬零售連鎖協會副總秘書吳海祥、大馬商務酒店協會副會長斯里甘尼斯、吉隆坡分會主席胡順名及BBKLCC秘書吳艾霖。

由大馬音樂人版權保護協會(MACP)、大馬唱片業公播版權有限公司(PPM)和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共同成立的大馬音樂版權公司(MRM),是於7月10日宣布解散,3家機構將以個別方式、獨立授權音樂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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