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表演須申請准證 違例者罰萬元或監7年

(吉隆坡21日訊)內政部聲明指出,任何有意舉行煙花表演的單位,包括政府相關機構,須獲內政部批准、申請警方准證外,也被限定只採用已向內政部註冊的煙花供應商進行演出。

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多7年監禁或1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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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日發出文告表示,1957年爆炸物法令已清楚規定,舉行煙花表演的相關申請及細則;其中在我國只獲准使用觀賞性(TPE)及禮花彈兩種類型煙花。

“對於一些想用內部職員來進行煙花表演的政府機構;我們提醒他們必須使用經嚴格訓練及有相關資格的專業煙花師;所使用煙花也要獲得警方和消拯局的檢驗及批准,並採用已向內政部註冊的供應商。

我們只批准在全國慶典、慈善慶典、商業性質慶典的煙花表演,也絕不批准個人性質慶典(婚嫁、生日等)、含宗教或政治元素慶典的煙花演出。”

文告也指出,只有在燃放地點、時間適合及遵守各方安全條規的情況下,才會批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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