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緊急車道罪成 交局前副總監罰2千

(布城16日訊)陸路交通局(JPJ)前副總監拿督尤索夫被判濫用緊急車道一案罪名成立,遭判處予最高罰款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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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已被調往公共服務局的尤索夫(58歲)在聞判後表情淡定,他在休庭後馬上支付罰款,惟面對媒體追問時,他皆全程緘默,交由律師拿督峇吉星代為發言。

推事查基在裁決時指出,他考量了雙方代表律師的陳詞,及證人的供詞後裁定尤索夫罪成,若尤索夫拒絕繳付罰款,則須以坐牢4個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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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發言的峇吉星說,濫用緊急車道並非刑事案,而是一宗普通交通違例事件,所以其當事人不會留有案底。

他表示,暫時還沒決定是否提出上訴,且尚有14天期限提出上訴。

尤索夫是今年7月18日被控,惟他以當天需出席陸路交通局一場開齋節活動及常月會議為理由,派出其特別官員東姑達哈里代表到法庭面控。

東姑達哈里在庭上俯首認罪,被判處罰款600令吉,但尤索夫委派代表出庭認罪的舉動,卻引起外界的議論紛紛。

吉隆坡高庭在7月21日推翻推事庭的判決,除諭令尤索夫須親自出庭面控外,也把案件交由新的推事重新審理。

依據控狀所指,尤索夫被指在2016年10月7日下午6時27分,在布城外環公路駕駛一輛車牌為BLY68的轎車進入緊急車道,違反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53(1)條文,並抵觸1987陸路交通法令119(1)(c)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控方:高官知法犯法應嚴懲

高官知法犯法須遭嚴懲,控方援引前雪州大臣基爾貪污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尤索夫監禁及罰款。

主控官莫哈末依查副檢察司在推事下判前提到,本案與基爾被判貪污罪成一案有相似之處,即尤索夫和基爾在案發時,同樣是擔任高職位領導人。

他說,本案違規者在案發時是陸路交通局的第二把交椅。

他強調,尤索夫雖然犯下的並非刑事案,但尤索夫與基爾一樣,背負著法律所給予的職責,嚴懲尤索夫不僅可讓知法犯法的違規者得到應有的教訓和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可達殺雞儆猴之效。他補充,尤索夫是獲委託維護法律秩序的人,除了陸路交通局外,法庭須向所有執法機構傳達一個訊息,即任何違規者都須被懲治,無一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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