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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金礦訴反山埃副主席誹謗 法院保留判詞擇日下判

(布城5日訊)澳洲金礦公司起訴武吉公滿反山埃委員會副主席丘雪梨誹謗案敗訴而提出的上訴,聯邦法院今日宣佈保留判詞擇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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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聆聽澳洲金礦公司代表律師丹斯里希西爾阿布拉罕和丘雪梨代表律師拿督古迪雅星的口頭陳詞後,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南利阿里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宣佈保留判詞擇日下判,以讓他們有更多時間詳讀雙方所提呈的書面陳詞與案例。

鑑定4道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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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本案的另外4名法官分別為丹斯里阿茲哈、拿督查華威、拿督斯里峇里雅尤索夫和拿督羅哈娜尤索夫。

2016年10月21日,上訴庭宣判勞勿澳洲金礦有限公司(RAGM)起訴武吉公滿反山埃委員會副主席丘雪梨誹謗敗訴,不過,澳洲金礦公司不滿裁決,入稟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鑑定他們所提出的4道法律課題。

這4道法律課題包括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應否成為馬來西亞法庭在鑑定某個人的言論是否已構成誹謗的考量因素,以及在鑑定民眾的言論自由權利時,法庭是否已有新的詮釋等。

勞勿澳洲金礦公司於2013年9月入稟高庭起訴丘雪梨誹謗,但高庭於2016年5月17日宣判公司敗訴。

在訴狀中,勞勿澳洲金礦公司聲稱,丘雪梨在反山埃採金委員會於2012年6月20日召開的記者會上,發表有關村民健康問卷調查結果內容的言論已構成誹謗,而有關內容隔日獲得網絡媒體《當今大馬》報導。

雖然勞勿澳洲金礦公司較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在2016年10月21日駁回上訴申請。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黃達華(迄今已擢升為東馬大法官)組成的三司在宣判時說,丘雪梨只是在履行聯邦憲法賦予民眾的言論自由,她所發表的言論充其量只能被視為“不中聽”或令有關公司感到不悅,但卻不至於構成誹謗。

法官黃達華也說,法庭有義務詮釋言論自由所賦予民眾的基本權利,以反映社會至今的價值觀。

他說,丘雪梨只是在表述村民健康問卷的調查結果,並表達她對當地居民健康的關心,這種舉動只能被視為履行社運分子的義務與權利,爭取當局的注意來減輕居民內心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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