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28日訊)62歲印裔羅里代駕司機因涉嫌超載燃油,企圖以450令吉賄賂警官脫罪,今日被控上米都第二地庭時俯首認罪,被罰1萬令吉或以6個月監禁替代。
沒准證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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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控狀,被告哥巴拉克里斯南於2016年10月16日清晨3時30分,在居林縣瓜拉柏努路因沒持有准證運載9506公升汽油而被一名警官取締。被告當下企圖以450令吉賄賂警官要求釋放他。
被告行為抵觸刑事法典第214條文(獻議贈予或歸還錢財以換取掩護罪犯),罪成可被罰款不少於200令吉或不少於3個月監禁。被告同時也抵觸1961年統制品法令21條文。
被告在通譯員以淡米爾語文翻譯控狀和表示明白後,向承審此案的法官慕達札尼表明認罪,並向法官求情時要求輕判。
被告說,他每月收入只有約1000令吉,2名在新加坡工作的孩子因疫情影響,目前已失業。因此,他必須承擔一家五口的家庭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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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慕達札尼當場對此案下判,判處被告罰款1萬令吉或以6個月監禁替代。此案代表反貪會的主控官為林麗萍副檢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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