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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未成年少女被控 青年認罪 法官提3條件允保外

(新山15日訊)22歲青年涉嫌性侵15歲未成年少年違反自然性行為條例,今日遭提控上庭,被告承認罪行後,法官基於醫藥報告尚未出爐,提出3個條件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及2名擔保人保釋外出。

被告阿邦阿里夫海卡在第三地庭面控時坦誠過錯,本案副檢察司諾蘇麗翰基於被告所犯的罪最高可被判罰20年監禁,是嚴重的罪行,要求法官馬柏西拉不許被告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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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官基於被告已經認罪不諱,加上冠病疫情期間監獄不能太擁擠,遂以3個條件,即:被告的案件於12月15日過堂時,需在上午9時以前抵達第二地庭:被告每個月必須到鄰近警局報到;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被告保釋後不能騷擾證人及受害者。

控狀指出,被告是在今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新山淡杯烏達新鎮一間住家的客廳,對15歲的少年進行違反自然的性行為,觸犯刑事法典377A條文,並可在377B條文下被判刑。

在此條文下認罪者,可強制坐牢達20年以及施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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