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收賄被控 2警不認罪萬元保外

(新山18日訊)2名在新山裕華園(2)警亭站崗的警員,今日被反貪委員會以要求500令吉賄金、有意圖同意及收取400令吉賄金等3項貪汙罪名提控上庭,2人不認罪,獲準個別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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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為30歲阿斯魯和27歲葛聶魯斯,於今早由共同代表律師莫哈末法依魯斯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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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皆在警隊服務約7至8年,他們被控於2017年6月16日,在位於新山裕華園(2)(Taman Tampoi Indah2)警亭內,向一名28歲違規司機莫哈末法克利要求收受500令吉賄金、有意圖同意及收取400令吉賄金,作為讓事主逃過尿液檢驗,以及避免無牌駕駛和未更新摩多路稅罪責的“酬勞”,因此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控。

 

承審此案法官卡瑪魯丁將此案訂於10月18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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