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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壟斷市場 Grab罰逾8千萬

(吉隆坡3日訊)電召車服務Grab觸犯2010年競爭法令第10條文,被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罰款8677萬2943令吉76仙。另外,Grab也從今日起,面臨另一項每日1萬5000令吉的罰款,直到Grab修改其限制條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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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競爭委員會首席執行員依斯干達表示,該委員會發現Grab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修訂限制條款,阻止旗下的司機對其他的電召車公司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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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些限制條款扭曲了市場競爭,限制了其他競爭對手在多邊平台上的市場,讓其他競爭對手難以進入電召車領域或在擴張市場方面出現困難。

 

他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指出,自Grab與優步(Uber)在去年8月合併後,Grab就在電召車市場上成為了最大的主導者,該委員會在合併後,陸續收到多宗針對Grab的投訴,該委員會也對此展開調查。

 

“大馬競爭委員會認為,Grab的行為不僅影響了電召車司機及其競爭對手,長遠來看也會對消費者造成影嚮。”

 

另一方面,他聲稱,Grab將會從今日開始,面臨另一項每日1萬5000令吉的罰款,直到Grab修改其限制條規為止。

 

他補充,8677萬2943令吉76仙的罰款裁定屬於一項建議裁定(Proposed Decision),Grab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辯解,屆時將會擬定一項最終裁定(Final Decision),最終的罰款有可能會提高,或是降低。

 

他說,這項罰款相信是該委員會截至目前,對單一公司提出的最高罰款金額,而這項罰款是交給政府的一筆罰款,因為該委員會是隸屬政府的一個組織。

 

當記者要求依斯干達提供Grab電召車司機投訴數據及例子時,他表示這些資料僅能夠在最終裁定後公佈。

 

此外,他也在記者會上表示,該委員會也計劃修改2010年競爭法令,監督企業的合並與收購計劃是否反競爭及違反2010競爭法令,防止壟斷市場的情況發生。

 

Grab:下月27日提呈表述

 

電子召車公司Grab指出,公司的法律顧問正在研究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作出的建議判決,並會於11月27日向競爭委員會提呈書面表述。

 

在競爭委員會召開記者會宣布對Grab公司的建議罰款後,Grab公司發言人於下午發文告表示,對競爭委員會宣佈出的建議判決感到驚訝,並強調公司的立場不變,即沒有違反《2010年競爭法令》。

 

發言人指出,Grab認為,企業根據消費人的需求與反饋來決定第三方廣告在自己平台上的可用性與類型,是很常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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