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洛曼等3人向檢署陳情 求撤致傷黃彥鉻控狀

(吉隆坡4日訊)被控致傷馬大生黃彥鉻的巫統最高理事拿督洛曼和另兩人,已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以尋求撤銷他們所面對的控狀。

Advertisement

 

主控官阿當莫哈末副檢察司告訴推事道菲阿凡迪,洛曼已於早前提呈陳情書。

ADVERTISEMENT

 

他於今日在案件過堂時說,控方要求另一個過堂日期,以告知有關陳情書的決定。

 

洛曼的律師羅建德蘭告訴法庭,辯方於11月21日寄出陳情書,並於昨天通過電郵將副本發給控方。

 

法庭擇定此案於明年1月22日重新過堂。

 

此案的另3名被告是,八打靈再也巫統區部主席阿都慕塔利、巫統班底谷辦公室書記沙蒙沙蒙和律師樓送信員諾扎基法。

 

阿都慕塔利的律師是阿扎利雅,律師拿督利查哈山則代表沙蒙和諾扎基法。

 

阿當莫哈末受詢時對記者說,除了洛曼,沙蒙及諾扎基法也已於10月9日發出陳情書。

 

3月28日,洛曼(46歲)、也是華玲國會議員拿督阿都阿茲胞弟的阿都慕塔利(48歲)、沙蒙(48歲),以及諾扎基法(44歲),面對兩項傷人控狀。

 

這兩項控狀指出,4名被告和1名在逃同黨作為非法集會的成員,為達到共同目的造成公共危險,其中一人從背後鎖頸及扯頭髮,致傷23歲的黃彥鉻。

 

他們被指於2019年3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十五碑新班底路安佳餐館(Restoran Amjal)前的巴士站犯罪,抵觸《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並可與相同法典的第149條文(非法集會每一成員皆有罪)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年或罰款高達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洛曼也面對一項於上述相同地點、日期與時間,意圖造成同一名受害者損失的控狀,也就是撕爛對方的紙板。

 

被控抵觸《刑事法典》第426條文(惡作劇)的洛曼不認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坐牢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阿都慕塔利被指於2019年3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同一地點蓄意致傷網絡媒體實習生茜蒂瑪麗燕(25歲)的右手拇指,抵觸《刑事法典》第323條文。

 

他對此不認罪。

 

他同樣不承認指他於同一時間和地點,蓄意對受害者使用刑事暴力的交替控狀,所抵觸的條文同上。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