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布丁指外媒誤導 稱僅建議伸縮性處理強姦案

(吉隆坡8日訊)巫統打昔汝咯區國會議員拿督沙布丁說,國內外媒體針對其“先姦後娶論”的報道並不正確及近乎為“假新聞”,他只是建議保留法官判案的伸縮性及裁量權,以允許法庭針對“涉及情侶關係及你情我願的法定強姦案”給予不同的對待。

他今日針對其“先姦後娶論”的報道發表文告說,他最近在國會的一次辯論引起媒體廣泛注意,本地及國際媒體的新聞報道及標題予人一種印象,即他容許“強姦犯可迎娶未成年受害者以逃避刑罰”。

Advertisement

“這是不正確、具誤導性及近乎為假新聞;媒體的報道是有關《2017年性侵兒童罪行法案》的國會辯論,該法案最終獲得通過。

“有一名國會議員建議修改該法案以禁止童婚,而我則發表意見,指在‘特定情況’下,現有的‘伸縮性’應獲得保留。”

他指出,在大馬,基本上最低的法定結婚年齡為21歲(未獲父母同意)及18歲(獲得父母同意),而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

“不過,在一些特定案件中,若獲得相關州政府的領導人發出的特別婚姻執照,或獲得法庭法官的批准,低於法定年齡者也可以結婚。”

ADVERTISEMENT

他透露,由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因此,在刑事法典下,任何年齡者若與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都會被視為犯下法定強姦罪及被提控,無論未成年者是否出於自願。

他說,他是一名前法官,根據過往案例的經驗,他認為,法官判案的伸縮性及裁量權必須獲得保留,以允許法庭針對“涉及情侶關係及出於自願的法定強姦案”作出裁決,同時在這類案件與“非自願的強姦案”之間,給予不同的待遇;這與其他國會議員所提出的“徹底禁止未成年婚姻”之建議相左。

他表示,他在辯論中強調,所有的強姦案,無論是你情我願的法定強姦案或否,都屬於一項罪行;他不曾建議強迫受害者嫁給強姦犯,也不曾說過在結婚後,強姦罪將自動被撤銷。

“為了避免引起疑慮,我強調,我和大馬對性侵罪行作出‘最嚴厲的譴責’,大馬毫不猶豫地根據法律,對性罪犯作出‘最大程度’的檢控及懲治。

“不實的媒體報道已誤導民眾及引起不必要的公憤;這(課題)的光芒已蓋過被通過的性侵兒童罪行法案,這項標誌性的法令,讓未成年者獲得前所未有的法律保護,使他們免於性侵者的魔爪。”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