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沒警方批文越州回家 男子罰1千元

(馬六甲1日訊)華裔男子被控於3月28日淩晨約2時30分,在全國實施行動管制措施期間,被發現沒有獲得警方許可批文,從吉隆坡返回峇章住家,今日在亞羅牙也法庭面控時認罪不諱,被判罰款1000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1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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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朱健源(譯音,32歲),來自峇章峇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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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28日淩晨約2時30分,在全國實施行動管制措施期間,被發現沒有獲得警方許可批文,從吉隆坡返回峇章住家,此舉已抵觸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第7(1)條文。

 

在此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6個月,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本案由英丹麗雅娜副檢察司提控,地庭法官是阿末沙紮里。

 

英丹麗雅娜建議法官予以嚴懲,借此警示社會人士需遵守行管令。

 

被告向法官求情時,指本身位於吉隆坡工作,並在當地租房,他指出本身已沒有多餘的錢,因而才會返回住家,他指出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對於他的所作所為,他表示已經知錯,懇請法庭勿判他坐牢,並願意繳付罰款。

 

阿末沙紮里最後決定判被告罰款1000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1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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