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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充份理由出外 羅里司機監1個月

(吉隆坡31日訊)印裔羅里司機因沒有在外游蕩的理由,他於今日被控及認罪後,被法庭判處坐牢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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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被告尤仄德蘭(,羅里司機)被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妨礙公務員執法)及《2020年預防及控制傳染病法令》第3(1)條文(疫區內措施)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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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深藍色T恤的對違反疫區內措施的控狀俯首認罪,並在求情時以有家庭負擔為由,希望法庭能輕判。

 

“推事請幫幫我,我只是一名苦力,月薪約1000令吉,需要照顧家庭。”他告訴法庭,他是在結束工作後,在回家的5分鐘路程被警方逮捕,也是首次犯下錯誤。

 

根據控狀,被告於3月28日淩晨1時10分在鵝嘜縣SJ17路,因沒有不待在疫區的合理理由

 

,抵觸《2020年預防及控制傳染病法令》第3(1)條文(疫區內措施),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7條文下判。

 

一旦罪成,被告可以被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6個月,抑或是兩者兼施。

 

被告對被控妨礙警員執法的罪名則否認有罪,聲稱他在被警方逮捕時過於緊張,因此向推事要求審訊。

 

根據控狀,被告於上述時間及地點,有意圖妨礙公務員執法,因此抵觸《刑事法典》第186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以被判處坐牢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抑或是兩者兼施。

 

主控官凱魯妮莎副檢察司則以被告舉止過分,要求法庭嚴懲,同時要求被告支付6000令吉的保釋金,以警戒大眾。

 

根據案情,警員伍長莫哈末禮端(33歲)表示,當他在鵝嘜縣SJ20路執行行動管制令任務時,要求駕駛摩多的被告停下接受檢查時,被告不但不合作,反而加速,當他隨後盤問被告為何在外游蕩時,被告承認與友人在外游蕩,正準備回家。

 

推事聶莫哈末法力最終判處被告坐牢一個月,刑期從被逮捕日算起。

 

被告涉嫌妨礙警員執法的控狀,推事批準以3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擇定6月10日過堂。

 

今日較早前,警方在押送一批嫌犯上庭申請延扣與提控時,讓嫌犯之間都保持一公尺的安全距離。

 

警方告訴媒體,嫌犯家屬只允許在法庭外等候,只有支付保釋金的擔保人才能進入法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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