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求情獲替代控狀 毒販逃死刑監10年

(檳城12日訊)原將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的販毒案被告莫哈默祖艾利,日前透過代表律師拉法威爾向總檢察署致函求情,控方今日向檳高庭申請替代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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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0鞭

被告原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受提控,並可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罪名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或不少過15下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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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承審司法專員拿督阿都華合今日批准控方申請,以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作為替代控狀,此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條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可被判終身監禁或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少過10下鞭笞。

37歲的被告是名醫院職員,他在相關替代控狀下被判10年監禁及鞭笞10下。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1月25日晚上7時30分,在位於威中柏達鎮某油站附近,被警方發現藏有202.35克大麻並遭逮捕,隨後被總檢察署提控上庭。

被告代表律師拉法威爾在庭上求情時指出,被告已經懺悔,其入獄後其妻子需要外出工作維持家計,被告與妻子育有2名7歲及10歲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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