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檢署:佳節允聚會 仍受限於衛生總監指示

(吉隆坡13日訊)在有條件行動管限制令期間所允許的開齋節及豐收節聚會,仍受限於任何由衛生總監發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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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總檢察署網站昨天發布的《2020年傳染疾病防範與管制條規(疫區舉措)(6號)》聯邦政府憲報,其中的第7(2)(a)條文提及上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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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文的第(2)次條文闡明,人們可以參與(a)開齋節、沙巴豐收節和達雅豐收節聚會,但受限於任何由衛生總監發出的指示,以及(b)葬禮,惟出席者不可超過20人。

 

這份由衛生部長拿督斯里阿德漢峇巴所簽署的憲報,由2020年5月13日開始生效至2020年6月9日。

 

憲報指出,任何駕駛私家車的人士,不可乘載超過3名乘客,以及這些乘客必須是與司機同住一屋簷下。

 

該憲報列出15項禁止活動,例如大規糢群聚的娛樂、休閑與體育活動;夜店;宗教、文化與藝術活動;大規糢群聚的經商活動;賭博;在員工宿舍進行群聚活動;在服裝店試穿與試用化妝品;理發店與美容院服務;拍攝電影、戲劇、紀錄片與廣告;郵輪與旅游服務。

 

第6(1)條文指出,沒有人可以在疫區之間移動,上下班除外。

 

同一條文也指出,國會議員或州議員可以出席國會或州議會會議。

 

至於公共交通,任何海陸空的執照或準證持有人,必須確保交通工具內的乘客,不超過最大載客量的一半。

 

另外,出租車、德士、機場德士、豪華德士或電召車司機,每一次不可接載超過2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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