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業主欠管理費 管理層可徵10%利息

個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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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欠管理費 管理層可徵10%利息

(檳城20日訊)公寓管理層向沒繳付管理費的居民徵收10%的管理費利息是否違法?威省市議員王澤欽說,根據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賦予的權限,公寓管理層的作法並沒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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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大山腳某公寓的劉先生說,該公寓不少居民不滿管理層向沒繳付管理費者徵收10%罰款,因此都不願意繳付管理費。

他質疑管理層是否有權這麼做,因為據他了解,該公寓不曾在年度大會上討論收罰款的作法。

劉先生說,該公寓範圍內的水溝鐵蓋損壞,但管理層卻指很多居民沒支付管理費,所以沒錢維修,並表示需要等待政府的撥款才能維修。

針對劉先生的疑問,王澤欽說,如果業主在管理層通知的14天內無法繳清欠款,管理層有權將業主的名字張貼在佈告欄上,並阻止業者使用任何共管設施和服務直到償還欠款為止,而且根據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管理層是可以徵收不超過10%利息。

至於公寓管理層沒錢維修公寓損壞的基設,他建議劉先生向公寓管理層要求檢查公寓帳目,看對方所言是否屬實。

他說,如果劉先生與居民對於現有管理層不滿,可在居民大會中遴選其他適合人選擔任要職。

個案2

需獲債權人同意  破產5年後可脫窮

被判入窮籍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申請脫窮,執業律師林文明說,根據2017年修正的破產法令,在破產5年後,破產者可向報窮局申請脫窮,不過這項申請需要獲得申請者債權人的同意。

現年65歲的鄭先生說,他於1990年與友人合開一間建築公司,由於鄭先生與妻子是該公司的擔保人,因此當公司倒閉時,他們就負起公司的債務,無力還債的兩人最終被判入窮籍。

他說,26年後,他日前接到老家的親友告知,報窮局來信通知鄭先生的妻子去辦理“脫窮”申請。

他說,妻子早在多年前去世,他們被判入窮籍後也無力還債,因此不解為何報窮局突然來信。

鄭先生向“光明包先生”求助,他要如何為妻子辦理脫窮申請,而如今已是年邁無法工作的他是否也可以申請脫窮?

林文明說,根據2017年修正的破產法令,鄭先生在破產5年後可在該法令33A條令下向報窮局申請脫窮。

“報窮局在接獲申請時會致函通知申請者的債權人。報窮局總監有一定的權限批准脫窮申請,不過債權人可以入稟法庭提出抗議。”

“除非是在破產法令33B(2)A條文下,也就是說鄭先生是社會擔保人(social guarantor),那債權人就不得提出抗議。所謂社會擔保人是指非為了賺取利潤而提供擔保,包括為教育、研究、獎學金或津貼的擔保,為個人或非商業用途汽車購買交易擔保,以及個人住宅貸款交易擔保。”

他指出,申請者若是重患病者(需有政府醫院的醫療報告證明)及符合2008年殘疾人士法令的申請者,債權人也不能提出抗議。

對於報窮局通知辦理已故鄭夫人脫窮申請一事,林文明說,家屬可以攜帶死者的證明及報窮局發出的文件,到報窮局填寫表格及繳付文件費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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