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撤敦馬被終止黨籍訴訟 慕尤丁申請807裁決

(吉隆坡9日訊)是否批準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等人,撤銷敦馬哈迪等人被終止土團黨黨籍而提出訴訟的申請,高庭擇定在8月7日作出裁決。

此案今日在吉隆坡民事高庭,以內庭形式聆審。承審法官羅哈尼依斯邁在聆聽訴辯雙方逾4個小時口頭陳詞後,擇定有關裁決日期。此外,訴辯雙方也提交了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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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方是馬哈迪、土團黨原任署理總裁拿督斯里慕克力、麻坡國會議員賽沙迪、原任總秘書拿督馬祖基、原任最高理事馬智禮、古邦巴素區國會議員阿米魯丁及土團黨,通過律師在今年6月9日入稟法庭,挑戰被終止黨籍一事;而賽沙迪早前已選擇撤銷訴訟,因此起訴方只剩下6人。

起訴方將慕尤丁、土團黨總秘書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執行秘書莫哈末蘇海米及前社團註冊局總監瑪斯雅蒂列為答辯人。

慕尤丁等人是在今年6月17日入稟法庭,申請撤銷馬哈迪等人的訴訟。除慕尤丁,另3人是土團黨總秘書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執行秘書莫哈末蘇海米及前社團註冊局總監瑪斯雅蒂。

與此同時,法庭也聆審訴方向法庭申請的數項禁令(injunction),包括禁止答辯人及其代表從當日起至訴訟審結前,召開黨最高理事會議、修改該黨任何文件及1966年社團註冊局法令第18C,即阻止法庭鑒定一切與黨務有關訴訟的條文不適用於此案。法庭也會同時在8月7日給予裁決,是否批準上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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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尤丁、韓沙再努丁及莫哈末蘇海米的代表律師羅斯里達蘭在庭外受詢時表示,若法庭屆時批準撤銷訴訟申請,意味著訴方所提出的禁令(injunction)申請也變得無效了。

他說,今天陳詞的論點包括了1966年社團註冊局法令第18C條文,此條文其實是在1989年,在馬哈迪擔任首相職時於國會獲通過,惟如今後者卻指此條文不適用於此案。因此,答辯方提出了此論點,而不是宣揚論點,因為答辯方的立場非常直截了當。

他聲稱,根據社團法令第9(c)條文闡明,社團不一口月被列為法庭訴訟的起訴方或答辯方。在此訴訟中,馬哈迪等人將土團黨列為訴方之一,已構成錯誤。

“另一論點是,馬哈迪並非被終止黨籍,實際上是馬哈迪一行人自己的舉動,觸犯土團黨章程第10.2.6條文,因此他們已非黨員。根據這些條文,只要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辭職或向政黨提出訴訟,便不是土團黨的一份子。”

撤銷訴訟不意味批准訴方提出禁令申請

馬哈迪等人的代表律師哈聶夫則在庭外指出 ,若法庭駁回答辯方提出撤銷訴訟的申請,也不意味著法庭會批準訴方提出的禁令申請。

他解釋,此案涉及的主要原理是相同的,即(訴方)需證明我們有重要論點要提出,而他們(答辯方)須證明,我們的論點是不成立的。

他聲稱,訴方尋求禁令,以確保答辯方不會採取任何對訴方不公的行動。換言之,訴方向法庭提出申請禁令,以禁止答辯方與任何其他當事方就選舉、委任進行任何決定。

“如果法庭覺得我們的論點有依據,那法庭可按法庭認為適當的條款或任何形式批準(我們所提出的禁令申請)。”

“這就是為何說,申請禁令實際上是為維持現狀,以便此案在審結前,不會對任何人造成不公。”

針對賽沙迪撤銷訴訟的提問,哈聶夫則表示,前者已不再是此訴訟案的起訴人,起訴案也和賽沙迪無關了。對方此舉並不會對其他起訴人的起訴行動造成任何影嚮。

據他了解,賽沙迪撤銷訴訟並不意味著後者認為遭開除黨籍一事是適當的,這事依然是不適當的,只是後者不想採取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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