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逆駛撞死人 司機患病允30萬保外

(關丹19日訊)“酒駕逆向行駛撞死人”案的被告張建平面對謀殺及魯莽駕駛兩項罪名,他今日獲關丹高庭裁決,在患病特殊理由下,獲准以30萬令吉保釋金以及一名擔保人,同時必須遵守4項附加條件下保外候審,案定9月24日過堂。

有關附加條件分別為:(1)交出國際護照;(2)每隔兩週的星期一向鄰近警局報到;(3)不得擅自離開關丹縣(除非緊急事件);(4)不得接近或騷擾案中死者家屬或案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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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获准保释后,出席旁听的被告家眷和朋友也随即著手为被告办理保释手续。

高庭法官拿督再那阿茲曼今早宣讀辯方申請保釋的裁決判詞時指出,法庭作出有關裁決是讓被告享有完善的治療,因此保釋後必須留守在家,不得外向尋樂,一旦發現違反任何附加條件即撤銷保釋,並拘押至案件審理結束為止。

42歲的被告張建平(魚商)於6月1日在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下被控後,不獲保釋,一直拘留在監獄。

辯方律師團於7月22日入禀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條文以被告患病特殊理由,要求法庭允許被告保外接受治療。有關申請是基於被告自案發(5月26日)起被拘禁,但被告患有高血壓、糖尿病、B型肝炎及脊椎疼痛的病情需要在特定醫院治療,是獄方無法為被扣者提供的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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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那阿茲曼補充,被告是在關丹高庭未正式審理其涉及的案件前,入禀要求保釋,因此高庭經過考量控辯雙方陳情后,接納辯方申請保外的理由。

控謀殺魯莽駕駛

而控方今天在關丹高庭,正式以謀殺及魯莽駕駛兩條罪名,提控被告張建平。

法官再那阿茲曼說,警方及控方在案發初期,是援引陸路交通法令調查案件,但控方及警方有權依據新證據和因素,援引其​​他合適法令提控涉案者,法庭無權干涉。

主控官納斯魯哈迪副檢察司說,控方是在獲得總檢察署批准,將被告所涉案件,正式轉移至高庭進行提控及審訊。

根據控狀,被告是被控於5月25日晚上9時20分,在關丹繞道至武吉朗盈路Petronas油站附近,撞死當時正前往上班途中的阿南弗拉職員,觸犯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罪成將面對強制性死刑。

第二控狀,則指控被告於5月25日晚上9時20分,在關丹繞道至武吉朗盈路逆向行駛,對其他公路使用者構成威脅,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2(1) (魯莽及危險駕駛)條文。罪成者可判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及不超過1萬5000令吉,或監禁不少過5年,而且將失去持有駕駛執照的資格不少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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