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和平集會法令違憲 阿當阿里等人申請駁回

(布城20日訊)4名社運學生挑戰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b)條文違反聯邦憲法失敗收場!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拿督斯里查卡立亞和拿督峇拉薩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駁回阿當阿里(28歲)、莫哈末沙夫萬(28歲)、依山布卡里(26歲)及莫哈末布卡立(27歲)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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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勞勿斯認為,上訴庭不應鼓勵任何人在案件已開審後入稟任何申請提出挑戰,反之,4名申請人應讓審訊繼續進行,直到案件審結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因此,上訴庭批准總檢察署所提出的初步反對申請,駁回阿當阿里等人的挑戰。

阿當阿里等4人,涉嫌於2013年在馬大附近的清真寺參與“505黑色大集會”,而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b)條文(在集會禁區內展開集會)下被控上吉隆坡地庭。

他們較後被判表罪成立,案件目前已進入被告自辯階段,並將在2月27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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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案件進入自辯期間入稟高庭,挑戰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b)及第4(3)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但高庭在2016年5月23日駁回阿當阿里等人的申請。

主控官阿旺副檢察司在陳詞時聲稱,4名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並沒引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條文,而是直接入稟高庭提出挑戰,這已犯下法律程序上的錯誤。

惟阿當阿里等人的代表律師艾力鮑爾森反駁,根據已故前行動黨主席卡巴星被控煽動一案,高庭可行駛其固有權力聆審其當事人的申請。

他在休庭時強調,他將諮詢其當事人意見後,才決定是否要入稟聯邦法院上訴。

除阿當阿里等4人外,公正黨武吉加迪區國會議員三蘇依斯干達也提出相同挑戰,惟吉隆坡高庭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把距離宗教場所(RumahIbadah)50公尺的範圍列為集會禁區並沒違反聯邦憲法。

不滿裁決的三蘇已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將在下週三(25日)聆審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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