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

憲法專家:雙方各有憲賦權力 聯邦 州政府 應共商政策

(吉隆坡5日訊)隨著我國多個州屬拒絕全面遵守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於上周宣布的“有條件行動管制令”的規定,馬來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兼憲法專家拿督賽沙林法魯齊說,基於聯邦政府(中央)與州政府(地方)在公共衛生、衛生設施和疾病防範的領域各有憲賦的權力,因此,在制定對抗冠病的政策和策略時,聯邦政府最好能與各州的州政府,包括由反對黨控制的州屬的州政府一同制定一套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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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決策之前一起商議,那是民主應有的必要條件。只有讓人民參與決定,人民才會尊重有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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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若聯邦和州屬的關系因這嚴肅的課題而破裂,那麽,或許只剩下唯一的法律手段,即在憲法第150(1)條文下宣布緊急狀態,將聯邦和州屬的一切政策與計劃,盡皆歸由聯邦管控。

 

“但願這項手段能免則免。”

 

針對我國近日出現的“聯邦政府和多州政府不同調也不同步”的情況,他周二為《南洋商報》撰文分析個中情況。

 

他說,我國目前出現奇特的法律狀況,為了應對冠病危機,聯邦政府實施了導致經濟癱瘓但卻有必要的行動管制令,以對抗新冠病毒疫情的擴散。

 

“如今,中央政府(有些人說是未經咨詢)有意放寬限制,但卻遭到數州政府的挑戰,因後者希望之前執行的行管令獲得持續。這些州政權也堅持繼續落實之前的行管令。若警方等聯邦機構拒與州政府合作,那麽,各州政府又該如何實施各自的命令?”

 

他認為,依據我國的憲法,雖然有關衛生、醫院和藥房的管治權力屬於聯邦政府,但在公共衛生、衛生設施和疾病防範領域的領域,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卻共同擁有管轄權。

 

“雖然州法律沒有注明這一點,但當局卻無法阻止各州訂立公共衛生法,哪怕是聯邦法律已涵蓋了這議題,且將使得州屬的立法行為徒勞無功。”

 

不過,他說,在憲法第75條文下,若聯邦和州法律之間出現差異,則須以對聯邦法有利的方式解決。

 

“在憲法第81條文下,各州行使政權的方式,也應確保遵從並適用於該州的任何聯邦法,以便不妨礙或侵害聯邦行使其行政權。”

 

“從以上可知,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在內的所有州屬,都受到聯邦國會就衛生和疾病議題所訂法律的約束。這些法律是‘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342法令)’及其多種衍生立法,包括2020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地方傳染病措施)。”

 

他指出,聯邦政府也在受到爭議的情況下援引了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776法令](國安會法令)來发出行動管制令。

 

此外,他說,若聯邦政府放寬或撤銷行管令的限制,那麽,警察、武裝部隊和總檢察署自然會停止執法,屆時也不會再有違例者被逮捕和定罪的情況出現。

 

“但若州政府和地方當局有意實施各自的限制,那麽,各州須單獨行動,但這可能會因此出現對聯邦政府有利,且反對州政府和地方當局的抗議聲浪,同時也可能影響公共秩序。”

 

可續設路障 取締業者 扣執照

州政府無權控外出民眾

 

隨著首相慕尤丁宣布聯邦政府從本周一起放寬行管令的規定,並推出所謂的“有條件行管令”,憲法專家賽沙林法魯齊說,即使各州政府拒絕落實“有條件行管令”,各州政府也無權控告在“有條件行管令”下外出、跑步或工作的民眾。

 

“因為在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342法令)下,這項權力屬於‘已獲授權官員’。”

 

“不過,聯邦政府在憲法第76(4)條文下通過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也賦予各州對各種議題的權力,而地方政府法令也間接授權地方當局設置路障,並繼續取締有關行業、扣押執照和準證,以及關閉一些場所。”

 

他強調,在第63條文下,地方當局可以管控公共場所,而在第65條文下,地方當局也有權力暫時關閉公共場所。

 

“在第72(1)(f)條文下,地方當局也有權力保障和促進公共衛生,並采取所有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以(一)對任何易傳染、可傳染或可預防的疾病,采取預防发生的行動、或(二)對很可能損害或危及衛生的任何妨害行為或條件采取預防措施、補救或使之獲得補救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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