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不健全可治療康復 瘋人犯案不代表免罪
(檳城18日訊)今年國內發生幾起傷人與鎗殺案件,嫌犯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稱“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過精神病,就能夠逃避法律責任?
擁有20多年執業律師經驗的鄭明炎指出,依據我國的法律即使曾經擁有精神疾病記錄者不代表傷人、殺人無罪,只要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被告犯案當時,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瘋人傷人、殺人還是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他說,擁有精神疾病記錄者,若犯案不代表可以豁免刑事責任,因為精神疾病是可以治療康復,法庭只要證明犯案者在犯案當時精神狀態是處於正常人,就不會獲得免罪。
刑事罪須符兩大因素
◆問:普遍一般人的認知,皆認為瘋人殺人、傷人是無罪的,你認同這個說法嗎?
◆答:這種說法其實並不精准。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最基本要符合兩大因素,首個因素犯案時必須證明擁有刑事犯罪的意願,再加上必須證明擁有刑事犯罪的動作。
如果純脆用講或者是想,而沒有犯罪行動,這就不叫刑事犯罪。
刑事法典第84條文是指心智不健全(Unsound mind),大致上都是用在刑事犯罪裡面,尤其涉及謀殺案被捕之後,也不排除有些被告都會引用心智不健全條文來替自己辯護。
刑事程序法典84條文詮譯是心智不健全者所作的行動。
一個人在做出一項行動時,因其心智不健全,無法知悉該項行動的性質,或分不清其所作的是錯的,或違法者,其所作的任何行動,並非犯罪。
雖然心智不健全刑事法典第84條文下,精神病人殺人是不負刑責,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第三是必須經法定程序鑑定。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法律面前每個人都被胥視為清醒的,當我們談心智不健全條文辯護時,除非被告可以證明自己犯案時是神智不清,或者是精神錯亂。
至於被告要證明到什麼程度才會被認為心智不健全,其實並不需要如其他刑事犯罪般必須要證明超越合理疑點,只需要從概況平衡機率法律層面上作出證明即可。
在法庭上要提出心智不健全的辯護時,一定要有專業精神科醫學報告的證據,而且在法官會再以專業角度研判所有的證據才作出判刑裁決。審訊過程中,當然控方可以通過專業精神科醫生來對被告作出精神鑑定,同樣的被告也可以聘請相關方面醫生來作出抗辯。無論如何,被告要提出心智不健全以作為辯護途徑,其實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調查官不能自行判斷
◆問:一宗兇殺案件發生時,若嫌犯在事發現場自稱自己是“瘋人”,執法單位是否能草率就斷定嫌犯人是瘋人?
◆答:其實無論是來自司法單位或者執法單位,法律上一個人不能擁有多個權限。你是調查官就只是負責調查工作,尋找證據,不能扮演主控官又或者扮演審判官。
一宗案件發生時執法單位是負責調查角色,並把那個調查結果交給總檢察署審議,之後才決定是否擁有充足證據提告嫌犯。
而且,執法單位調查官也不能自行判斷,一名嫌犯是否存在精神問題,也不應該對外作出公佈,相反應該交給法庭通過精神科專家的鑑定。
◆問:喝酒、吸毒也是會導致一個人神智不清情況下犯案,這又是否能夠讓被告引用作為犯案那一刻,以心智不健全藉口來作為自己脫罪辯護?
◆答:喝酒、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犯案者,如果被捕面控,心智不健全的刑事法典條文就不適用來作為被告辯護藉口,因為被告是故意自行誘導、自願誘導,或自行麻醉自己來進行犯案,並不存在心智不健全或理性思考缺陷的問題。
犯案時精神正常有罪
◆問:有的人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後患精神病的應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答: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也是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尤其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被告犯案當時,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精神病人無論是傷人或殺人還是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擁有精神疾病記錄者,若犯案不代表可以豁免刑事責任,因為精神疾病是可以治療康復,法庭只要證明犯案者在犯案時精神狀態是處於正常人,就不會獲得免罪。
就如日本2001年 6月 8日,真實社會案件,日本一名失業男子闖入大阪的池田國小,持刀殺害8名兒童的隨機殺人事件,被告在精神鑑定後,確實顯示其有被害妄想與強迫症等精神疾病,且經核磁共振掃瞄腦部,也發現被告中腦左側有病變情況。可是鑑定報告說,這並不會影響是非辨識及行為控制當結論,再加以法庭認為被告有詐病以規避死刑的問題,最終仍處以極刑。
所以說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其實這是認識上的一個誤區,況且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換言之精神病人在非發病的狀態下,或者雖然在發病期,但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傷害他人同樣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沒範疇詮釋心智不健全
◆問:法律上怎樣詮釋心智不健全,是否有特定的範疇?
◆答:心智不健全這個字眼在刑事法典中,並沒有特別作出詮釋。而且法庭也沒有詮釋什麼是心智不健全範疇,是否心智不健全就必須通過法庭來衡量所有事情發生的經過與前因後果事項,或者必須提呈更專業精神醫學報告來佐證。
一般上而言,心智不健全也可被解讀為理性思考缺陷,可以是永久性,也可以是暫時性,也可以是長時期或者是短時期的,只要你能夠證明到存在理性思考缺陷,就是心智不健全,而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所謂理性思考缺陷與潛在病理性的神智不清,就是說被告在犯案時,並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喪失辨識能力。
就如今年7月20日,砂拉越一名17歲的精神病患在醫院廁所打死43歲精神病患,還咬斷死者鼻子命案,高庭法官以該名少年被告當時的精神問題為理由,宣判釋放被告,並諭令被告須轉送至古晉精神療養院,以等待砂州州元首的特赦。顯然,傷人害人的精神病人即使不獲法庭判刑,不過基本上還是要在精神病院里關一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