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屬1MDB前高級職員 政府向劉特佐2同夥追討930萬稅款

(吉隆坡9日訊)大馬政府通過內陸稅收局向在逃商人劉特佐的另兩名同夥,追討930萬令吉的所得稅欠款。

上述兩人分別是唐健志(譯音)和盧愛璇(譯音),各欠稅680萬令吉和250萬令吉,他們倆也是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的前高級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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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起訴人的大馬政府通過稅收局,分別在2020年12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入稟高庭,起訴56歲的唐健志(1MDB前執行董事)和43歲的盧愛璇(1MDB前律師)。

《馬新社》報導,根據法庭的案件列表,唐健志的案件今日在副主簿官瑪斯琳達面前,以線上方式過堂,並擇定於3月8日進行案件管理,而另一名副主簿官法拉擇定盧愛璇的案件於2月18日進行案件管理。

政府在向唐健志提出的訴狀中指出,根據志期2020年9月30日的估稅(附加)通知書,答辯人在2009至2017年估稅年,被評估需多繳付的稅款分別是26萬零560令吉26仙、47萬3004令吉48仙、160萬零810令吉12仙、25萬7694令吉20仙、107萬4455令吉28歲、142萬8296令吉28仙、70萬1285令吉、31萬零502令吉,以及5萬7866令吉40仙。

起訴人指出,上述的估稅(附加)通知書已在2020年10月6日,通過掛號信郵寄至答辯人位於斯里英達花園(Taman Sri Endah)的最後已知地址,以及根據退回的掛號信黃色卡片,該通知書被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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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訴人,答辯人在2009年估稅年(附加)有972令吉的超額稅金(lebihan kredit),因此在扣除這筆金額後,他在這一年仍拖欠及需繳付的稅款為25萬9588令吉26仙。

根據起訴人,鑒於答辯人沒有在收到估稅(附加)通知書的30天內繳付2009至2017年的所得稅,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3條文,所需繳付的稅金將提高10%,總額677萬9852令吉36仙、從判決之日算起一年5%利息直至完全執行判決、堂費,以及法庭視為合理的其他補償。

政府在另一項向盧愛璇提出的訴狀中指出,根據2020年10月19日的估稅(附加)通知書,答辯人在2012和2014年估稅年,被評估需多繳付的稅款分別是149萬5366令吉8仙,以及57萬1979令吉72仙。

起訴人指出,上述的估稅(附加)通知書已在2020年11月18日,通過掛號信郵寄至答辯人位於白沙羅嶺的最後已知地址,但這份通知書,並不曾退回予起訴人。

起訴人提到,在2016年估稅年,根據2020年10月19日的估稅通知書,答辯人所被評估的所得稅合共7萬5292令吉96仙,以及通過掛號信郵寄至同一地址,但該通知書不曾退回予起訴人。

“答辯人沒有在2017和2018年,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條文在所規定的期限內,也就是最遲在2018年4月30日和2019年4月30日,向起訴人提呈個人報稅表。

“通過志期2020年10月19日的估稅通知書,所被評估需繳付的稅款合共7萬6510令吉72仙和5萬零62令吉40仙(包括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3)條文下的罰款),以及2017和2018年的估稅通知書已送交至答辯人的最後地址,但也不曾退回予起訴人。”

起訴人:答辯人沒在期限內繳稅 總金額提高10%

起訴人說,由於答辯人沒有在收到上述通知書的30天期限內繳付稅款,因此總金額提高10%至249萬6133令吉5仙。

起訴人向答辯人追討所得稅欠款合共249萬6133令吉5仙、從判決之日算起一年5%利息直至完全執行判決,以及法庭視為合理的其他補償。

政府也在1月15日向劉特佐的另一名同夥陳金龍(譯音)追討6800萬令吉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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