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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驅車載載工具被控 承包商:不合理拒認罪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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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16日訊)一名承包商以四驅車載工作工具,豈料遭交警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2/23條文開出傳票提控上庭,理由是不能把四驅車作為商業用途,讓他深感不滿拒絕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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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前交通部長陸兆福曾指示陸路交通局總監,不可對載送工作物品的四驅車及運動型多用途車(SUV)展開對付行動及開出傳票,沒想到承包商駕駛四驅車途中遭交警截停,並被發現車上載有工作工具,結果被交警援引條文開出傳票。

承包商張福志(45歲)今日在芙蓉推事庭(交通庭)面控。他被控於今年5月16日下午4時12分,在芙蓉嘉樂珍珠園輕工業區的火車站路(jalan stesen),以四驅車作為商業用途載有工具,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2/23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低1000令吉或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張福志否認有罪,推事諾札麗莎諭令案展8月13日過堂,主控官為莎麗法諾阿米拉。

載1支螺絲起子也不能

張福志受詢時指出,他經常駕駛四驅車載工具到工作地點,事發當天是因為燒焊工具損壞,準備送往維修,沒想到途中遭交警截停調查,發現他車內有燒焊工具及其他工作工具,如安全帽及安全鞋等,於是當場開出傳票。

他認為,警方以四驅車不能載工作用具為由開出傳票,此舉讓他感到不解。

“警員甚至說,即使四驅車內有一支螺絲起子也會遭到對付。我那天是要載損壞的燒焊工具前往維修,總不可能為了一樣工具而需要租用羅里載送吧?這將會增加我們的負擔。”

全國首宗 將戰第22/23條文

張福志的代表律師李凱業說,由於傳票不合理,所以他們將會挑戰有關條文,相信這也是屬於全國首宗被挑戰相關條文的案例。

他指出,對於四驅車作為商業用途問題,前交通部長陸兆福曾經指示陸路交通局不可採取對付行動及發出傳票,然而被告卻接獲傳票。他會免費協助被告提出挑戰。

同時,他呼籲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修改陸路交通法令第41/43條文的同時,也能夠針對第22/23條文作出修正及調整,以體恤人民。

在場者包括李凱業助理律師李家璇及龍城州議員古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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