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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男認人體運毒 監30年打15鞭逃死刑

(檳城20日訊)南非男子被控人體運毒,他在案件未開審前改口認罪,並在證明自己落網後,與警方保持合作、提供機關線索,獲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拉茲以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條文修正後法案行使斟酌權,判決被告終身監禁30年及鞭笞15下,幸運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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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齡33歲的被告桑畢迪,吞下60粒裝入毒品的膠囊,從南非飛來檳城時,在機場入境處被發現可疑後遭攔截,雖然當時海關及警方人員現場搜查被告不果,但在把他帶往醫院進行身體檢察、掃描後,發現他體內藏毒。

根據控狀,指他於2016年9月5日下午2時至3時30分,在檳城醫院病房廁所被發現販毒,即522.74克的可卡因,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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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條文修正後,廢除販毒罪成強制死刑的條文,賦予法官裁量權,即判處罪成者死刑或終身監禁;若被判終身監禁,可被判鞭笞不少於15下。

高庭行使斟酌權 

法案在39B(2)條文後加入第39B(2A)條文,賦予法庭在4種情況下行使斟酌權,(a)罪成者被逮捕時,沒有證據顯示他涉及買賣毒品活動;(b)不涉及陷害教唆;(c)罪成者只是運送、攜帶、遞送危險毒品;(d)總檢察署書面確認罪成者,協助執法機構打擊大馬境內及境外的販運活動,來裁決是否以終身監禁及鞭笞不少於15下,取代死刑。

司法專員莫哈末拉茲考量各項證據後,以相關法令第39B(2A)(d)條文,宣判被告終身監禁30年及鞭笞15下,刑期獲從被捕日算起。

被告代表律師德古瑪勒登求情時說,被告為一名商人,與妻離婚,被捕時女兒只有9歲,現由70歲父親照顧。

德古瑪勒登隨後在庭外指出,此案是檳城首宗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後以相關法令第39B(2A)(d)條文,獲判終身監禁的案件。

另外,較早前主控官諾阿祖拉副檢察司庭上說,被告涉及的是嚴重罪行,希望法庭給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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