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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收賄63萬 女公僕控26罪

(新山22日訊)一名41歲女公務員於2015年至2020年間,行職務之便收取賄金共63萬6095令吉款項,面對26項控狀,她表示不認罪,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允准被告以3萬令吉、一名本地籍保釋人保釋、及在保釋期間將護照移交法庭保管為條件,案件擇定8月22日再審。

41歲的被告哈扎麗娜(體育學校宿舍管理員)今早8時許抵達新山地庭接受三宗案件的首次面控,26項控狀的審訊長達1個小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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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案件,被告面對22項控狀,被指於2016年至2017年期間多次以哥打丁宜一所體育學校宿舍管理員的身份,偽造申報採購伊斯蘭食品供應文件,賄金達50萬4752令吉。

控狀指出,這些偽造的文件就包括申請單(nota minta)、宿舍訂單(Borang Pesanan Asrama)、承包商公司發票(Invoice Syarikat kontraktor)和學校訂單(Pesanan Sekolah),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68(以詐騙為目的而偽造文件)條文。

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尼克諾曼在庭上說,在上述條文中被告不被允許保釋,不過建議法官以4萬令吉保釋金、一名本地籍保釋人,外加在保釋期間由法庭沒收被告國際護照為條件保釋。

被告代表律師娜比拉為被告求情時說,被告在被扣查期間與之後,全力配合有關當局的調查,並且遵從當局的要求,在一年間每個月到新山反貪局辦事處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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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說,被告的每月薪水僅1300令吉,丈夫為自僱人士沒有固定收入,夫妻育有4名年齡介於12至16歲的孩子,其中2人為13歲的雙胞胎;被告還擁有兩名年老並患有心髒病的父母,因此懇請法官應允被告以2萬令吉保釋。

承審此案的法官拿督阿曼卡瑪表示,在聆聽控辯雙方針對第一宗案件,共22項控狀的陳詞與請求後,應允被告以2萬令吉、1名本地籍保釋人,附加國際護照移交法庭報館為條件保釋。

“應控方需2個月時間呈交文件的要求,案件擇定2個月後,即8月22日再審。”

第二宗案件指出,被告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間,以體育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員的身份,分多次收取總額達6萬9000令吉的賄金入其丈夫銀行戶口,同樣是為了採購伊斯蘭食品供應,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面對2項控狀。

針對此案,法官拿督阿曼卡瑪應允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本地籍保釋人保釋。案件擇定8月22日再審。

第三起案件指出,被告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間,因協助管理伊斯蘭食品供應索賠文件,收賄6萬1600令吉入丈夫戶口,且未向反貪會報告賄賂行為,因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25條文,面對2項控狀。

對此,法官拿督阿曼卡瑪應允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本地籍保釋人保釋,附加沒收護照未條件保釋,案件擇定8月22日再審。

41歲的被告哈扎麗娜(後者),今早8時許身穿便服抵達新山地庭接受3宗案件的首次面控,26項控狀的審訊長達1個小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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