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沒獲警准證 煙火表演可監7年罰1萬

(吉隆坡21日訊)內政部聲明,任何有意舉行煙火表演的單位,包括政府相關機構,都須事先獲內政部批准、申請警方准證外,也被限定只採用已向內政部註冊的煙火供應商進行演出。

該部發表文告強調,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多7年監禁或1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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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明,1957年爆炸物法令已清楚闡明,舉行煙火表演的相關申請及細則;其中在我國只獲准使用觀賞性(TPE)及禮花彈兩種類型煙火。

文告說,對於一些想用內部職員來進行煙火表演的政府機構;該部提醒他們須使用經嚴格訓練及有相關資格的專業煙火師;所使用煙火也要獲警方和消拯局的檢驗及批准,並採用已向內政部註冊的供應商。

內政部指出,當局只批准在全國慶典、慈善慶典、商業性質慶典的煙火表演,也絕不批准個人性質慶典(婚嫁、生日等)、含宗教或政治元素慶典的煙火演出。

“只有在燃放地點、時間適合及遵守各方安全條規的情況下,關申請才會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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