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就職年齡提高至13歲

(吉隆坡17日訊)隨著《1966年青年(職業)與兒童法案》今日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兒童合法就職年齡已提高至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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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長古拉在下議院為法案二讀總結時說,國家統計局2017年數據顯示,國內共有44萬500名年齡介於15至19歲的打工青年,或佔總人口的3%。

法案因此重新定義就職青年的歲數,即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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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法案中增設新條文,將兒童最低就職年齡提高至13歲,只能從事輕鬆的工作。

此外,政府也建議提高刑罰對付違例者。

法案建議加重刑罰,刑罰從坐牢1年增至2年,罰款從原有5000令吉增至5萬令吉;重犯者從3年監禁增至5年,罰款從1萬令吉增至 10萬令吉。

政府也增設第2(2B)條文,闡明兒童和青年不能涉及特定工作如下,包括各種利用、促使或提供兒童或青少年賣淫的工作;各種利用、促使或提供兒童或青少年的色情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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