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飆蚊型腳車8死案 】 法官:路況昏暗 沈可婷應意識前方或有風險

(新山13日訊)轟動全國的新山“8名少年騎蚊腳車遭撞死車禍”上訴案,兩度被推事庭宣判無罪釋放的沈可婷,今天新山高庭則推翻原先判決,宣判被告沈可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遭她坐牢6年,罰款6000令吉,服刑完畢後吊銷駕駛執照3年。

法官阿布巴卡也諭令,倘若被告沈可婷無法繳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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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沈可婷的辯護律師法依查在法官作出上述宣判後,要求暫緩服刑以提出上訴,但法官拿督阿布巴卡不允許,並指示被告即日起服刑,直至上訴獲批準;沈可婷被判罪名成立後,馬上被女警戴上手銬帶離法庭。

沈可婷是於早上約8時55分,在一位女性友人陪伴下抵達法庭,然後進入高庭聆聽判決。由始至終,沈可婷的神情都表現得相當平靜,全程保持沉默,也沒有閃避媒體的鏡頭。

法官指被告本應謹慎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說,審訊期間,被告沈可婷在沒有宣誓情況自辯時,指自己在事發路段沒有看見有騎腳踏車的少年群,以及聲稱有其他交通工具撞上該少年群後逃逸,可是,這些說詞在此前沒有被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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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控方指被告在上述有拐彎及山坡道路危險駕駛,對此,辯方無法提出有力疑點,而法庭之前接納被告指自己不知道夜晚有騎蚊型腳車的說法是錯誤的。

阿布巴卡指出,被告在凌晨3時20分駕駛,更應該小心行駛及對路況光線不足有所警覺,不應該加速駕駛進而導致這起車禍。

他說,道路前方能見距離有限下,被告以車速超過時速50公里抵達事發現場前,應該意識前方有發生風險可能性。

為此,法官說,被告在自辯過程,無法挑出合理疑點,反之,控方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裁定被告沈可婷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下罪名成立。

在這之前,推事庭曾兩度宣判沈可婷無罪,今早高庭則推翻原先判決。

先前二度無罪釋放

這起車禍發生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當時22歲的沈可婷駕車取道新山內環公路返回士姑來皇後花園住家途中,在靠近馬末尼亞穆斯林墳場處撞向一群正在路上騎著改裝腳車的巫裔少年,造成名8名少年騎士死亡。

沈可婷於同年3月28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疏忽駕駛導致8人死亡。經過2年審訊,沈可婷在2019年10月28日判無罪釋放。

不過,控方於2019年11月10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法官於2021年2月18日批准重啟案件審訊。

推事在2021年10月10日基於控方沒有提供充足及合理的證據,再次宣判沈可婷無罪釋放,駕駛執照也可取回。

唯控方不認同上述判決,於2021年10月12日入稟高庭,第二次提出上訴,案件於今天審結和下判。

承審沈可婷案件的新山高庭法官阿布峇卡履歷:

根據資料顯示,這名負責承審沈可婷案件的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Dato’ Abu Bakar bin Katar),在出任高庭法官之前,先後出任馬六甲推事庭及地方法庭主管及高庭司法專員。

阿布峇卡於2013年7月8日受委為高庭司法專員(Pesuruhjaya Kehakiman)。

在2019年4月9日,阿布峇卡升任為新山刑事高庭法官。

涉公眾利益 主控官冀判監最少8年

針對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案件,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東姑阿米爾紮基說,雖然被告沈可婷是初犯,但這起案件涉及了公共利益,同時涉及8條人命,但被告仍未受到任何刑罰,因此他希望法官下判時能基於公共利益原則作為考量,要求法官判被告最少8年監禁。

東姑阿米爾紮基今天在新山高庭說,國會在2020年提呈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加重第41(1)條文刑罰(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刑罰),將最低監禁2年提高至最低監禁5年起,顯示國會也嚴正看待危險駕駛造成死亡帶來的嚴重罪行。

他也舉例數起危險駕駛導致的死亡案例,要求法官判處被告最少8年監禁。

被告代表律師法依查說,沈可婷在審訊期間表現良好,不曾缺席出庭,車禍發生後,被告已經從案件吸取教訓,同時承諾日後會小心駕駛。

他也向法官求情,沈可婷是初犯且只任職書記,月薪約2000令吉,希望法官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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