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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半島公共假期須知

為了慶祝吉隆坡在馬來西亞杯決賽中闊別32年後奪冠,聯邦直轄區部長去年宣布12月3日為聯邦直轄區即吉隆玻、布城和納閩的特別公共假期。這時可能有些雇主和雇員們就開始疑惑到底公司是否必須給予雇員們這一個特別公共假期。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這個特別假期是由聯邦直轄區根據1951年假期法令第9(1)條文所頒布的特假,所以它不屬於憲報頒布的公共假期,因此私人界可自由選擇是否放假。那麼除了以上的所闡述的特別假期,我國半島還有什麼公共假期是雇主和雇員們必須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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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共假期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60D條文,所有雇員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為強制公共假期,即國慶日、國家元首華誕、蘇丹或州元首華誕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及馬來西亞日。根據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 至於其餘6天的法定公共假期則由雇主決定。雇主可以選擇以下6個憲報刊登的公共假期作為該公司的法定公共假期:-

(a)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生辰

(b)農曆新年(2天,在登嘉樓和吉蘭丹州只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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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衛塞節,

(d)開齋節(2天)

(e)哈芝節(1天,在登嘉樓和吉蘭丹州是2天)

(f)屠妖節

(g)聖誕節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60D條文,當雇主選好了以上其中6個法定公共假期,雇主是有義務要給予雇員們通知。

特別公共假期

除了上訴所提及的法定公共假期,所有受1955年勞工法令所管轄的雇員們也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所設下的特別公共假期。 舉個例子,在1998年,由於我國的運動健兒在共運會裡頭有亮眼的表現,因此政府宣布把某天列為公共假期。

至於那些不受勞工法令所管轄的雇員們:

(一) 若雇傭合同裡明文規定雇主會承認所有聯邦政府以及州政府所頒布的公共假期,那麼他的員工就有權享用該假期;

(二) 若雇傭合同只是闡明雇主只是會給予憲報頒布的公共假期的話,那麼雇主可自由選擇是否讓雇員放假。

總的來說,假期的本意是讓雇員們在繁忙的工作以後得以休息,額外的假期則讓雇員們因為獲得額外的假期而歡喜可是同時也有可能讓雇主們怨聲四起,輕則抱怨生產率降低,重則投訴公司因此面臨虧損。雇主與雇員們必須在這件事情上取得平衡那麼雙方才可以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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