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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教練性侵選手案】 犯案時間地點不合理 上訴被駁 黃強罪名不成立

(吉隆坡21日訊)高庭駁回主控官,針對國家跳水隊前教練黃強被控強姦21歲女隊員罪名不成立一案提出的上訴申請,並維持地庭的無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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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納茲蘭在宣讀判決時表示,他考量的因素包括上訴申請方主控官並未釐清關於閉路電視出入時間的顯示,即答辯人黃強不夠時間犯下強奸的疑點。因此,疑點利益仍歸於答辯人。

他也考量了控方缺乏鑑證方面的舉證證據,包括所指的犯案場地就算清洗後仍會留下精液痕蹟的疑點及受害者醫藥報告的疑點,即案發前曾與男友發生性關係證詞及檢驗私處傷痕距離案發時間超過72小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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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庭審訊出現的證據,包括受害者指非自願發生性關係供證、受害者指控曾在其他場合被答辯人強姦、目睹答辯人有暴力行為及通過微信邀約等證詞,我都納入考慮,而我認為,相關的疑點利益歸於答辯人。”

黃強今早依時出席聆聽審訊,上訴申請主控官為努阿斯依京;答辯人黃強代表律師為莫哈末希山及劉妮(譯音)。

黃強是在2017年10月11日於地庭被控在同年9月26日下午5時30分,於武吉加里爾體育中心跳水中心內強姦20歲的受害者,抵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強姦)。

地庭在2018年4月8日宣判黃強表罪不成立;高庭則在10月31日推翻地庭表罪不成立的判決,而指示將案件帶回地庭自辯,地庭於去年1月31日宣判黃強無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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