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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納吉繼子被釋放的羅生門

羅生門,指的是各方明明說的都是同一件事,但說辭內容卻全然不同甚至南轅北轍的情況。羅生門的故事原出自日本著名文學家芥川龍之介之手(原名為《竹林中》),後來被大導演黑澤明改編成電影而發揚光大,進而才成為了形容此種怪異情況的經典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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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最近發生了一宗典型的羅生門事件,前首相納吉繼子、著名電影《華爾街之狼》的製作人里扎,因涉及挪用一馬發展公司(1MDB)公款作私人用途(拍電影、買名畫豪宅等)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竟在最近因檢控方撤案而被法官判決“非無罪釋放”(DNAA),恢復自由身。

羅生門就發生在撤銷控狀這件事上,先是查案一方的反貪污委員會發文告說決定撤案出自前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而後被點名的湯米發出正式文告講解來龍去脈,並說自己不曾作出此決定,而是將里扎的陳情信交給負責的主控官研究,直到其辭職為止都並未有被告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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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不止於此,至本文截稿,前首相敦馬哈迪及現任首相署(國會與法律事務)部長達基尤丁也參與到了這羅生門之中。前者發佈了一個視頻說,里扎還錢就可以被釋放實在是件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事情,形同完全視法律為無物;後者則在視頻出現後,指責敦馬根本就是在演戲,因為這決定本來就是前朝敦馬政府作出的。

此外,這件事的真正主角、現任總檢察長依德魯斯在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卻保持沉默、噤聲多日後,也終於在過去的週日這非正式工作日,發出了具體講解此事的情況解釋文告,承認達致協議、接納陳請書、撤銷針對里扎所有控狀的決定是由他本人作出。

但依德魯斯也在同一篇文告中,為自己設下了一條防線,即聲明他“被告知前檢察長湯米湯姆斯也‘原則上’同意此協議”,藉此把湯米一同拖下水,讓自己不會因這個明顯不恰當的決定而成為眾矢之的,潛台詞就是“我的決定是正確的,因為前任也抱持一樣看法”。

既然依德魯斯說他是“被告知”湯米原則上同意的,那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任何真憑實據,全部都只是口說無憑的“聽說”(hearsay)而已。所以總檢察長這遲來的文告,雖印證了決定肯定是由他而作這不證自明的事情,但對於湯米或前朝政府是否有同意這件事,卻依舊還是羅生門,並無給予任何尋找真相的幫助,依舊無法可解。

只能當作是嘗試推卸責任

為此,就有讀者呼籲湯米湯姆斯或被指名作出決定的前朝政府,發起訴訟來提告那些指責的人,以為自己討回清白。但其實這樣的看法根本就是不懂法律之人毫無根據的意見,完全本末倒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可說是完全錯誤的見解而已。

道理很簡單,論證責任並非落在被指責的一方,而是在作出指責的一方。既然依德魯斯或達基尤丁都指明是前朝所作出的決定,那論證責任就只能落在他們的身上,所以還請這些人拿出真憑實據而非空口說白話,來證明自己所說的了。

根據這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或被指責方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不可能要求被指證者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做過的(既然根本沒做過,又要如何去證明?)。因此說,若指控的一方無法拿出任何實證來支撐自己的說辭,那人們就無法可想也不應該作他想,就只能把他們說的都當作是嘗試推卸責任的廢話,就只是為了混淆視聽、意圖忽悠混淆大眾的行為而已。

這宗羅生門事件中所蘊涵的道理其實就是那麼簡單,根本一點也並不複雜難懂,相信有智慧的讀友們,絕不可能會讓有心人特意帶起的風向給拉走,隨風跟着起舞啦!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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