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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證詞不實可致罰款監禁 控方申請彈劾納吉信用

(吉隆坡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方,今日援引證據法令第145(1)和 155(c)條文,申請彈劾納吉作為證人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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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正處於納吉自辯階段,之前被判7項濫權、失信和洗錢罪名表罪成立的納吉選擇在證人欄內宣誓自辯。

惟隨著控方提出彈劾申請,為此案埋下可能衍生“案中案”的伏筆;一旦法官批準控方的彈劾申請,法庭若發現納吉有不可信的證據,他有可能會面對監禁或罰款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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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在交叉盤問納吉,有關數份財政部長機構股東會議記錄的問題後,以納吉在其書面證詞,與納吉給於反貪會的口供出現矛盾為由,向法官納茲蘭提出彈劾申請。

他聲稱,在有關4份關鍵性呈堂文件中,有關納吉是否見過和簽署有關文件部分,納吉給於反貪會的口供,與納吉的附加書面證詞出現矛盾內容。如果法官認為有關差異是微不足道的,可駁回控方申請,而控方可繼續交叉盤問納吉;反之,如果法官認為矛盾之處是實質性的,則納吉須給予解釋。

證據法令第155(c)條文闡明,透過證明前述證詞與任何證詞部分存有矛盾之處,可彈劾證人信用。

依據證據法令第145(1)條文,證人可在無需被出示書面的情況下,就較早前的書面證詞,及與訴訟或審訊中有關的事項接受交叉盤問;但如果是企圖通過書面證詞反駁證人的供詞,那就須以書面形式知會證人。

去年12月,納吉在接受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的交叉盤問時供證提到,他可能已簽署了財長機構股東會議記錄,以將第117條文納入SRC公司章程中。

惟根據納吉給於反貪會的口供,納吉則說他曾看過該些文件,並簽署有關文件,但納吉後來在希旦峇蘭的盤問時卻表示,他不確定自己是否簽署有關文件。

法官納茲蘭在較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說,他將在午餐後的下午2時對彈劾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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