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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依爾旺:有收益並獲內閣批准 發政府擔保需1至3個月

(吉隆坡5日訊)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指出,政府擔保一般上需要1至3個月的時間才會發出,並指如果提出申請的公司可以證明所進行的計劃有能力帶來收益、能償還貸款及本金,那政府可考慮讓有關公司取得政府擔保;而有關的政府擔保一定要獲得內閣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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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爾旺是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第三名辯方證人。

此前,本案第40名控方證人,即前內閣副秘書長丹斯里瑪茲達供證時指,時任首相兼財政部長拿督斯里納吉主持2011年8月17及2012年2月8日的內閣會議中,財政部曾向內閣提呈題為“政府為SRC國際公司貸款20億令吉做擔保”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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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沒討論就生效

她說,根據內閣會議記錄,有關議案在內閣成員沒有進行討論下就生效。

本案第41名控方證人,即財政部策略投資組副秘書阿菲達阿茲娃此前供證時則指出,SRC國際公司代表於2011年8月15日前往財政部,就該公司向退休基金局貸款一事要求政府成為擔保人;政府在2011年8月26日發出SRC向退休基金局貸款首筆20億令吉的政府擔保信。

她也說,SRC從2015至2017年三度向財政部申請貸款,以償還拖欠退休基金局40億令吉的貸款利息。

依爾旺今日在辯方律師法漢的盤問下指出,申請政府擔保的公司會向財政部提交申請。

他說,申請政府擔保的公司,一般上是來自政府關聯公司,他以自己任職期間的經歷舉例,國庫控股曾向財政部提呈政府擔保申請。

他指出,這些公司提交申請後,財政部會去了解有關公司的背景,並在進行相關的討論和協商後,將相關的文件提呈至內閣,一旦內閣批準(相關申請),首相就會發出政府擔保。

“申請政府擔保的程序上,一定要獲得內閣的批準,這是慣例。”

法漢接著問,在2011年和2012年SRC申請政府擔保的事宜上,首相在發出政府擔保時,是否符合《1965年借貸擔保法令》第5(1)條文。

對此,依爾旺表示,財政部會召見提出申請的公司,以了解有關公司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這是重要的。

“在一些案例上,我們會審視有關公司的背景以及表現,有時候我們會看有關公司要落實的計劃,在長遠來說,有關的計劃是否會讓公司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

他指出,這也就是基於項目(發出政府擔保),有關的項目在未來是否可行,是否會帶來收益。

他舉例,峇貢水壩獲得政府擔保是因為有關計劃被證明能帶來收益。

他也說,財政部不能因為提出申請的公司是具備國家利益,而隨意提供政府擔保。

依爾旺:僅據悉回答提問 重申沒涉及SRC申請

依爾旺在接受法漢盤問時數度重申,自己並沒有涉及SRC申請的政府擔保,並表示他是依據自己的經驗回答有關政府擔保的提問。

他說,他並沒有涉及在SRC在2011年申請的政府擔保;至於此公司在2012年2月份要求的政府擔保,他也沒涉及在協商階段。

“當官員備妥相關的SRC備忘錄後,他們就會來找我,這是規則,因為當時第一人(其上司)不在,由於要趕緊完成,因此就由作為副手的他(財政部副秘書長)簽署SRC備忘錄,並提交給首相。”

依爾旺針對法漢提問,其官員要求他簽署SRC備忘錄時是否對他施加壓力時說,其官員不能對他施加壓力。

至於更高階層的官員,他說,當時並沒有人致電給他。

他說,他是在2016年5月31日受委為一馬發展公司(1MDB)的主席後,才涉及處理主權基金和SRC的債務償還事務。

依爾旺曾在首相署經濟策劃單位(EPU)服務長達16年;於2010年擔任財政部副秘書長;並在2012年8月2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出任財政部秘書長。

此外,依爾旺作為本案的辯方證人,他和納吉也在2018年10月25日被控,兩人面對6項失信罪名,控狀指他們於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失信政府一共66億3606萬令吉的資產及撥款,案件擇定於2月27日進行案件管理。

專家將於下週鑒定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說,控方並沒有問題需要交叉盤問依爾旺。

由於辯方沒有準備其他證人,因此法官允許提前休庭。

辯方申請的鑒定專家將在下周進行鑒定工作,承審法官納茲蘭說,盡管該專家在下周進行鑒定工作,案件仍會進行。

此案將在下周一早上9時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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