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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余静萍:若有资金汇入账户 不能透露纳吉名字

(吉隆坡25日讯)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Joanna Yu)认同辩方律师的说法,即她曾被大马富商刘特佐和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兼董事经理)告知,若有资金汇入纳吉在该银行的账户,都不能透露账户持有者(纳吉)的名字,只能以代码名称列出持有者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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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今日以第54证人身份,三度被传召上庭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供证。

 

 

 

此前,她在供证时曾表示,纳吉银行账户“AmPrivate Banking-MR”代码名称是刘特佐提出的要求,指希望账户保密。

 

 

 

只能以代码列出持有者名字

 

 

 

她不确定是谁决定这个代码名称,但谢德光(本案第50名证人,大马银行前集团董事经理)声称已将此事通知时任国家银行总裁。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今日交叉盘问余静萍,当有资金汇入纳吉在该银行的账户,是否不能透露有关帐户持有人的名字。

 

 

 

她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我们被告知不能透露纳吉的名字。”

 

 

 

哈威德吉星接着提问刘特佐是否告诉她,因为有关账户涉及曝光率极高的人士的机密性,所以不能透露(持有者),余静萍回应刘特佐确曾这样告诉她。

 

 

 

她也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纳吉的账户使用代码名称,是为了有关账户的机密性,刘特佐不希望他或前首相(纳吉)的名字出现。

 

 

 

不过,她不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使用代码名称可以汇入非法资金。

 

 

 

余静萍表示,有关代码名称是获得大马银行分行服务处的批准,但她否认刘特佐建议她担任纳吉账户的客户经理。

 

 

刘特佐要求结单寄纳吉私邸

 

 

 

余静萍指出,刘特佐曾要求银行方面,别将银行结单寄去纳吉位于大使路的私邸,因为这超级敏感。

 

 

 

在交叉盘问中,哈威德吉星让余静萍查阅她和刘特佐于2011年,互通的电邮内容,并读出电邮内容,有关余静萍建议将银行结单寄去纳吉位于大使路的私邸。

 

 

 

“刘特佐的回应是,不不不,不要将结单寄去他(纳吉)的家,超级敏感,我们会去收集。”

 

 

 

针对这段内容,余静萍说,这是刘特佐和纳吉账户授权负责人聂法依沙所坚持的。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在哈威德吉星出示上述电邮的影印本前,指控方是第一次看到有关的文件,不晓得文件的来源和真实性。

 

 

 

他反对将文件标记为辩方呈堂证据,控方需要核实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同时要求法官将此文件标记为“IDD”,意即此文件未被视为呈堂证物。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批准控方的要求。

 

 

 

 

没从一马能源售股获佣金

 

 

 

余静萍表示,她并没有从一马发展公司能源资产公开售股活动(IPO)的交易中获得佣金,但承认她和同事们获得奖金。

 

 

 

她认同哈威德吉星主张,刘特佐更像是一个保守的人(reactionary person)多于一个做事总有计划的人。

 

 

 

不过,她不认同哈威德吉星所主张的,从2011年至2015年,刘特佐是大马银行的重要客户,因为涉及很大的交易流量,事实上每一位客户都很重要 ,而刘特佐是该银行其中一名主要客户。

 

不记得刘特佐是否提及“捐款”

 

余静萍指出,刘特佐曾简单提到将有一些国外汇款汇入纳吉账户,但她不记得对方是否曾提及有关汇款是否“捐款”。

 

 

 

哈威德吉星询问余静萍,刘特佐是否曾在2011年1月13日前,告知她指纳吉要在大马银行开设账户,是因为将有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汇入账户。

 

 

 

当他进一步询问有关纳吉银行账户出现透支一事,余静萍说,她不确定刘特佐与纳吉银行账户授权负责人是否有预料到有关账户透支。

 

 

 

“我是负责通知他们,让他们采取对策。”

 

 

 

聂法依沙与刘特佐一起工作

 

 

 

询及纳吉银行账户授权负责人聂法沙是否接获来自刘特佐的指示,余静萍指出,他们是一起工作的。

 

 

 

在接受哈温德吉星交叉盘问时,余静萍表示,授权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负责纳吉账户的相关信件,是由刘特佐于2011年提交给大马银行。

 

 

 

“我在2011年3月收到授权信,信件上附有纳吉的签名,但没有授权者的资料,因此我将信归还给刘特佐。”

 

 

 

哈威德吉星询问余静萍,聂法依沙的名字是否没有印在授权信,而是以书写的方式,她回答是的。

 

 

 

哈威德吉星接着问,授权信是否有可能是在还没填写的情况下就签名,余静萍也表示有可能。

 

 

 

她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信件志期是2011年3月10日,却在2011年9月22日才收到。

 

 

 

此前,她曾指,纳吉在2011年发出委任书(Mandate Letter),让聂菲沙在不用请示纳吉的情况下,签署有关账户的支票,这是因为纳吉的时间有限。

刘特佐曾解释纳吉账户汇款

余静萍指出,刘特佐曾致函解释纳吉在大马银行账户的汇款。

 

 

 

她说,她于2014年共收到4封信,作为款项汇入纳吉在大马银行尾数为“694”和“880”账户的支持文件,并把所有信件交给谢德光(本案第50名证人大马银行时任集团董事经理)。

 

 

 

但是,她不确定谢德光是否有向时任国家银行总裁出示这些信件。

 

 

 

此前,谢德光曾在供证时说,他履行其义务,即通知国家银行有关纳吉在大马银行开设账户的事宜,因为开设账户的人(纳吉)是具有曝光率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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