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法理】勿忘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修正法案
但願我們朝野人民代議士不管是竊喜,還是苟幸於伊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355修正案私人動議只有提呈沒有辯論的結局,可千萬不要忘了被逼讓路而沒有在這回國會二讀通過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修正法案。
何謂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修正法案?它又有何重要呢?原來該修正案賦權民事法庭審理已改信伊斯蘭教配偶的離婚、撫養權申請並決定贍養費,同時禁止已改教配偶單方面為子女改教。
過去十多年來,多宗原本再普通不過的離婚與孩子撫養權申請案,就因為一方改教,觸動了我國雙軌制的民事與伊斯蘭法庭權限重疊的紅線,而動搖了大馬原本就脆弱不堪卻糾纏不清的種族、宗教與國家的三角關係。類似本來就不該發生的家庭悲劇,從莎瑪拉及蘇巴希妮到最新的英迪拉事件,足足困擾與折騰了大馬社會整整10個年頭。
這次的修正案,是按照聯邦法院去年2月10日在印裔婦女蒂巴爭子案的標誌性裁決而擬定。聯邦法院當時裁定,任何在民事法下成立的婚姻,就算其中一方後來改信伊斯蘭教,其離婚、孩子撫養權及見面權都屬於民事法庭權限,伊斯蘭法庭無權審理。而該修正法案的目的就是要一勞永逸的撥亂反正,把上述法庭裁決寫進法令內,避免類似家庭悲劇繼續在大馬上演。
在舊有的《1976年法律改革法令》下,已改信伊斯蘭教的配偶無權入稟民事法庭申請離婚,也無權申請子女撫養權;因此,部分改教者選擇入稟伊斯蘭法庭爭取撫養權等,但伊斯蘭法庭其實也無權解散民事婚姻。
有鑑於此,為了解決上述求助無門的悲劇,該修正案第3(3)條文允許當初在民事法律下結婚的任何一方,無論是否改教,都可以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
停止煽動宗教與種族情緒
當然,其中最為人關注的莫過於修正案第88A(1)條文闡明,任何一方若是改信伊斯蘭教,其子女不得隨之改教,除非取得父母雙方的批准,而子女在年滿18歲時可自由選擇宗教。再者,第88A(2)則闡明,如果配偶雙方在民事婚姻時信仰不同宗教,其中一方改教後,其子女可自由選擇信仰原有的任何一種宗教。
然而,在日趨伊斯蘭化的馬來西亞社會,類似關乎伊斯蘭教的修正案,又怎麼可能會一帆風順的在國會通過呢?於是我們看到了公認極端保守的霹靂州宗教司,更是大力反對,認為修正案忽視伊斯蘭法庭權力,並否決剛信奉伊斯蘭者的權益,因為全國伊斯蘭裁決理事會在2009年已經裁決,當一個家長改信伊斯蘭時,如果孩子還沒有達到法定年齡,該小孩自動成為穆斯林,他因此呼吁政府不讓法案提呈國會通過。
此外,一些穆斯林法律專家和伊斯蘭黨領袖認為,法案是無效的,並抵觸憲法,因為憲法第12(4)條款中的父母與監護人的含義是單數。另一方面,伊斯蘭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也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重新及深入檢討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以擬定和提呈一個更全面、公正且具包容性的解決方案。
我們固然了解所有事關人民福祉的議題,來到了立法議會必然成了朝野各黨派選票利益的政治籌碼,只是我們要問我們的朝野人民代議士,究竟還要消費多少家庭悲劇與各族關係磨合的社會成本,他們才能忽然覺悟,果斷的在捍衛公義的大前提下,停止不負責任的煽動宗教與種族情緒動作,展現堅毅的政治意願,回到立法機構裡去一勞永逸的釐清、糾正民事與伊斯蘭法庭權限的紛爭呢?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