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即時國內

【沈可婷上訴案】 法官:淩晨公路騎蚊型腳車合法?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答辯方(控方),是否有法律說明,在淩晨3時20分,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是合法的?

代表答辯方(控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沒回應。

Advertisement

哈達麗雅接著問,汽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駛,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答是的。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意外就發生在眨眼之間。

她說,案發路段是斜坡,視線黑暗,有樹木遮擋,沈可婷不知道,也無法預計會有30至40輛腳車在前方路段。

ADVERTISEMENT

“淩晨3時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她(沈可婷)也不知道會有蚊型腳車出現在該路段。”

哈達麗雅進一步問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駕駛者,若在公路上看見有貓出現,可否馬上剎車避開?

“或公路上出現一群‘帶著子孫’在慢行的烏龜,來得及馬上剎車避開?”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在意外發生的前兩天,警方有展開取締蚊型腳車特別行動,警方也認同,收到公眾對蚊型腳車的投訴。

她指出,她已閱讀了推事庭撰寫的判詞,判詞中提及第46名證人在供證時指出,有關的危險情況是蚊型腳車所引起的。

“這供詞是有利於辯方(上訴方),這是無可否認的。”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我們需要誠實,我們在這里(法院)說的是公正。

“我們要維護法律,因此我們需要誠實。”

她說,警方對蚊型腳車進行調查時,發現蚊型腳車是存在危險的。“如果警方認為蚊型腳車是沒錯的,那就在那個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駕駛,因為有蚊型腳車活動。”

對此,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紮基副檢察司回應指,第46名證人的供詞是一般的。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現在是齋戒月,對法庭要誠實。

她說,控方主張沈可婷危險駕駛,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腳車是完美的。上訴庭三司宣布休庭半小時,隨後會作出判決。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淩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標籤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