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打開天窗】為何針對總檢察長?

針對林冠英的低價購屋案,有來自總檢察署的消息指出,控方是基於“難以證明林冠英知道房價不足”而同意撤案,原因是賣方彭麗君要求以280萬令吉出售,林冠英同意,她從中賺了30萬,林冠英知不知道這個價錢低於當時市價?你要如何證明他當時的思想、動機或思考過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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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麼說,林冠英決定接受280萬令吉的價格購買該房子時,控方要如何證明他有要濫權的動機?不容易。

而且,林冠英一家已在那裡租住了5年,月租5000令吉,5年便是30萬租金,這也是屋主的一個考量。至於427萬令吉的估價,消息說,那是後來為了要進行調查才作的估價,無法證明林冠英之前已經知道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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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雪州前大臣基爾的“基宮案”和林冠英的低價購屋案相提並論,但兩者不盡相同。

在基宮案中,基爾被控以低於市價的350萬令吉,向一名叫三蘇丁的人購得土地及豪宅,但對方是以650萬令吉購進上述產業。也就是說,對方虧本將土地與豪宅賣給基爾。

湯姆斯早聲明不參與此案

三蘇丁供證時說,他並不同意350萬的價錢,而是要以700萬價格出售,但因擔心商業合約受到影響,被迫同意出售。即是說,基宮案的買賣是被逼的,林冠英的卻是“願買願賣”成交,有何不可?

對反貪會這次公開不認同林冠英的低價購屋案被撤銷之舉感到不解,因這與兩年前的情況恰恰相反。當年,反貪會是以“證據不足,因此不會對林冠英採取行動”之調查報告呈給總檢察署的,但不獲當時總檢察長阿班迪接受,並在後者的指示下扣捕了林冠英和彭麗君。

既然當時反貪會都說“證據不足”了,何以這次卻對總檢察署的決定表示“震驚”?這前後不一的立場就讓人想不明白了。

“509”全國大選後,有不少過20宗前朝政府起訴希盟領袖的政治提控被撤銷,何以沒有一個引起任何爭議,沒有人表示“震驚”?反而林冠英的購屋案卻引起了這麼大的反應?

控方原本是以“釋放不代表無罪”撤案,是法官判以“無罪釋放”,外界若對判決不滿,理應唯法官是問才對,為何針對總檢察長?

其實早在上個月初,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已經聲明不會參與此案,包括總檢察署針對該案所作的任何決定,以避免利益衝突,現在法庭作出對辯方有利的判決,為何大家還是怪到湯米湯姆斯頭上?

這讓我想起前朝的一馬發展公司(1MDB)案,雖然反貪會和國家銀行曾經幾次提呈調查報告給總檢察署,時任總檢察長阿班迪仍然認為時任財長首相納吉清白,決定不予提控,搞到時任反貪會正副主席選擇辭職或提早退休,國行也只能對1MDB和阿馬銀行罰款了事。

那時候,為何沒有人對阿班迪的行動表示“震驚”,並在那時要求賦予反貪會掌有本身的提控權呢?

文: 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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