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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公開打鞭】議員:伊庭執行鞭刑 解開外界對355誤解

(瓜拉登嘉樓3日訊)伊斯蘭黨瓜拉尼魯斯國會議員拿督莫哈末凱魯丁認為,瓜登伊斯蘭高庭對2名同性戀者執行鞭打刑罰,已解開外界長期以來對伊刑法鞭刑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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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表文告指出,瓜登伊高庭落實伊刑法鞭刑,也顯示伊斯蘭法庭已經作好準備,有能力落實伊刑法,這也推翻了外界對355法令的種種不實指控。

“其實伊刑法鞭刑與民事法庭的鞭刑有很大的差別,伊高庭這次執行鞭刑,可以讓外界清楚了解伊刑法鞭刑的執行方式,解開他們對伊刑法鞭刑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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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細藤鞭背部 

他指出,在這起案件中,伊刑法鞭刑鞭打犯罪者的背部,她們穿著衣服坐在椅子上被鞭打,使用的藤鞭比較輕細,沒有傷及她們的皮膚及令她們感到疼痛,只是給她們一個教訓。

反觀民事法庭的鞭刑使用比較粗重的藤鞭,受刑的犯人會被鞭打至受傷及留下疤痕。

“除了給犯罪者教訓,希望他們不會重犯,公開執行鞭刑也能給社會大眾一個警惕,不要犯下罪行。”

他相信非政府組織如性別平等聯合行動聯盟(JAG)或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可以及能夠理智思考及更有人性,他們一定會促請修訂刑事法,落實伊刑法的刑罰。

登州2001年伊刑法第125條文(鞭刑指南)

1. 藤鞭長度不超過1. 22公尺及厚度不超過1. 25公分

2. 犯人被鞭打前,必須由政府醫院的醫生檢查健康,確保犯人身體狀況良好,可接受鞭刑

3.如果女犯人正懷孕,鞭刑展延至她生產後或流產後的2個月才可以執行

4. 鞭刑必須在一名政府醫院的醫生面前執行

5. 執行鞭刑者必須公平及成熟

6.執行者只能使用中等的力度鞭打犯人,手不能舉高過頭部,以免傷及犯人的皮膚

7. 執行者每鞭打一次後,就必須舉起藤鞭,不能連續抽打

8.不能鞭打犯人的臉、頭、腹部、胸口及私處。

9. 犯人衣著必須根據伊斯蘭條規

10. 男犯人站著接受鞭刑,女犯人則坐著被鞭打

11. 如果鞭刑執行過程中,醫生證明犯人無法繼續接受鞭刑,鞭刑必須暫停,直到醫生確定犯人恢復健康,才能夠接受鞭刑。

12. 如果醫生確定犯人在50歲或以上、身體不適或其他原因無法接受鞭刑,案件交由法庭處理,選擇其他合理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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