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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內長:憲法規定 海外出生者須申請國籍

(吉隆坡16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強調,在海外出生的21歲以下的人士若要取得大馬國籍,必須在聯邦憲法第15(2)條文下通過申請獲得。

他指出,在聯邦憲法第15(2)條文下對公民權申請的考量,聯邦政府也採取了禁止雙重國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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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書面回答公正黨傌莫區國會議員諾阿茲麗娜詢問,為什麼大馬女性公民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在向政府申請大馬國籍時卻被內政部例行(rutin)拒絕時,這樣表示。

他指出,內政部所接獲的所有公民權申請,都會以個案(case-by-case)的方式處理,以確保每份申請都符合聯邦憲法第III部分和其他法律的條件。

“公民權的申請是分開提交的,信息內容和支持文件也有所不同,因此評估和考慮的家國也會根據個案的需求、證據和事實而有所不同。”

他指出,聯邦憲法中的條件允許人們提交申請,但並不保證相關申請能獲得批準,並強調,聯邦政府不會隨意授予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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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早前宣判大馬女性公民與外籍配偶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動取得大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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