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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蒂花:明年6月生效 新增17A條文控涉貪公司

(亞庇27日訊)大馬反貪會主席拉蒂花表示,新增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將在明年6月生效,是專門對付涉及貪污活動的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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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蒂花今日在亞庇與沙巴新聞從業員協會舉行對話會時說,此前反貪會只有權提控個人,對涉貪的企業和機構,尤其“幕後大老板”束手無策。反貪會法令17A條文於2018年4月5日在國會通過,將於明年6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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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將有利於反貪會對付‘真正的幕後黑手’,而不是企業和機構的‘跑腿’、‘代理’或‘中間人’。”

 

對付幕後黑手

 

拉蒂花表示,反貪會的查案手法一直在進步,而且“金錢轉移”的手法再怎樣複雜,終究會回到“銀行轉賬”上,只要有跡可尋,加上外國執法單位及相關機構的援助,反貪會順籐摸瓜就能揪出涉貪者,尤其以“代理”為掩護的“幕後黑手”。

 

反貪會法令17A條文是履行並參照《聯合國反貪公約》(UNCAC)第26章所闡明的法人責任( Liability of Legal Persons)的義務和責任。

 

“法人責任”指的是,在大馬2016年公司法令下註冊的實體公司,以及在我國營業的外國公司。

 

在該條文下,任何人與商業機構合謀,提供賄賂、同意提供賄賂、承諾或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有意圖為該商業機構獲取或保留業務,以及獲取或保留與進行的商業有關的利益,商業機構均屬違法。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少於賄款的10倍或100萬令吉,視何者更高,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

 

不過,有關條文闡明,公司或企業需自行建立足夠的反貪措施和程序,作為日後辯護(一旦涉貪)的理由。

 

沙反貪總監:首要解決懸案

 

甫接任沙巴反貪會總監的卡魯納表示,他上任後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懸而未決的案件。

 

卡魯納是針對沙巴新聞從業員協會主席慕古丹詢問反貪會,過去調查沙巴走私樹桐案,卻遲遲沒有下文,作出回應。

 

他也提醒民眾,不可向政府官員及執法人員等行賄,否則會在反貪會法令第17(b)條文下受到對付。

 

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相當於賄金5倍的金額,視兩者罰款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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